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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接收2011年高校毕业生简章
2010-12-02 11:42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点击:

  同等条件下,有下列情况之一优先接收

  1、中共党员、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或志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

  2、公安现役在职、退休未移交干部子女和因公牺牲干部子女、英烈子女;

  3、在校学习期间有当兵入伍经历的;

  4、学业有专长、术业有专攻,在学术、科研上有突出成果或获得第二学位的;

  5、经学校批准参加省级以上各种比赛并获奖的;

  6、品学兼优、体魄健壮、有管理素质潜力且适合到部队基层指挥岗位工作的。

  享受待遇标准

  1、本科毕业生入警培训后,任命为副连职警官,授予武警中尉警衔。

  2、警官的工资标准在每年的1月份定期增加一次,并随职级和警衔的改变而增加。消防部队的警官除发放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外,还享受地区补贴和生活补助。

  3、警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和保险。

  4、大学毕业生接收入伍后符合随军政策规定的,即可办理配偶、子女随军手续;若家属、子女是农村户口的,可转为城市户口,凡随军迁移户口一律免交城市增容费。

  5、伙食方面实行部队提供补贴和本人交纳一定伙食费的保障方式,服装由部队免费定期发放。

  6、工作成绩突出,符合有关规定的,可提前提拔使用。

  7、未婚警官每年享受30天探亲假,已婚且夫妻异地的警官每年享有40天假期,差旅费由部队负责报销;已婚且夫妻同地的警官,除正常节假日外,每年还享有20天公休假。

  8、警官在按照规定离职培训、进修、休假、治病疗养期间,工资照发。

  9、警官的其他未尽待遇按照国家和部队政策规定执行,受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严格保障。

  筛选淘汰

  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按照择优选拔的原则,从报名开始到签订接收协议直至下达任职命令实行全程筛选淘汰。

  1、复审复查淘汰。对已经签订接收协议的毕业生,发现或发生下列情况的,接收单位有权将其退回原学校,违约金不予退回,一切后果由毕业生本人负责:

  ①由于毕业生通讯不畅等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原则上终止协议不予接收,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必须在规定报到时间七日前征得接收单位同意;

  ②毕业生弄虚作假,报到时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三证之一不全的;

  ③毕业生档案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

  ④毕业生档案到达后,材料经复审不合格的;

  ⑤经接收单位组织身体复查不合格的。

  2、岗前培训淘汰。有关单位要对接收对象在入警培训、岗位任职培训和当兵锻炼期间的现实表现、学习训练、身体心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对思想不稳定、有违纪行为以及身体、心理等原因不适合部队工作的,予以淘汰。

  3、见习期间淘汰。接收对象在见习期间思想不稳定、有违纪行为以及身体等原因不适合在部队工作,予以淘汰。

  淘汰处理办法,执行《军队院校淘汰学员安置办法》相关规定。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号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政治部干部处724办公室

  联 系 人:范    杨

  联系电话:010―82215789

  邮        编:10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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