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A.B.C.D.[解析]
本题考查法律常识。宪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宪法在调整社会关系、确认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基本原则时所应当产物的思想、理论依据和准绳。
(一)人民主权原则。亦称主权在民原则,核心是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西方国家采取三权分立制,而我国为民主集中制。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以确认人民主权原则;(2)明确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人国人民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做主人民主权的原则的实现;(3)通过确认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以奠定人民主权原则实现的经济基础;(4)明确肯定人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从而将人民主权原则贯彻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5)宪法确认了广泛的公民权利及其保障措施,保障和促进人民主权原则的实现。
(二)基本人权原则。人权,就是作为一个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天赋人权”、“人人生而平等”。我国现行宪法在第2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对公民的权利作了比较、全面详细的规定。
(三)法治原则。法治,“依法治国”,是对于“人治”而言的,它指的是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和方法。法治原则在宪法中具体体现:首先,序言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总纲中“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其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翁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其三,在“国家机构”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另在1999年宪法修正案中正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