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位,报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可由市级相关部门或区县(自治县、市)组织(干部、人事)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命制部分专业性笔试、面试试题,所占分值不得超过笔试、面试总分的30%。
笔试、面试应当量化计分,分别实行100分制。
第十五条 笔试分为公共科目考试和专业科目考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笔试成绩的权重,根据选拔职位的不同,由组织实施公开选拔工作的党委(党组)研究确定。
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其最低分数不得低于60分。面试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5∶1。选拔科、处级领导干部,达不到规定比例要求的,应报经市委组织部同意。
第十六条 面试应当根据公开选拔职位的不同要求,采取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公文筐测验、角色扮演、演讲等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注重科学性。
第十七条 面试由面试小组负责考试和评分。面试小组由有关领导、专家、组织人事干部等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必要时,可挑选公开选拔职位所在单位符合条件的有关人员参加。
面试小组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公道正派,并熟悉人才测评工作。面试小组中熟悉选拔职位业务的人员一般不少于2人。面试小组成员要实行回避制度。面试前应对面试小组成员进行培训。
逐步推行面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以提高面试人员素质,确保公开选拔质量。
第十八条 同一职位的面试由同一面试小组负责考试和评分。面试可允许公开选拔职位所在单位职工旁听。
面试总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取平均分作为应试者的面试得分。
第十九条 笔试、面试成绩一般按4∶6的比例确定应试者的考试综合成绩。笔试、面试成绩和考试综合成绩应当及时通知应试者本人,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在笔试、面试基础上,可根据选拔职位的需要,增加实际操作能力的测试。
第二十条 按照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员。被确定为体检人员的,其面试成绩应不低于60分。
体检按照《重庆市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体检暂行办法》,由组织实施公开选拔工作的组织(干部、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在县级以上医院进行。
第二十一条 体检合格者,确定为考察人选。考察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3∶1。选拔科、处级领导干部,达不到规定比例要求的,应报经市委组织部同意。
体检不合格出现的缺额,可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递补。
第二十二条 组织(干部、人事)部门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选拔职位的职责要求,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对是否适合和胜任选拔职位作出评价。要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实行考察预告制。将考察对象的简要情况、考察时间、考察组联系方式等,向考察对象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向社会进行预告。
实行考察工作责任制和考察工作回避制。
第二十三条 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进行。同一职位的考察对象,应当由同一考察组考察。
跨区县(自治县、市)、跨部门的考察,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及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并出具鉴定材料。
第二十四条 组织(干部、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情况和考试成绩,研究提出任用建议。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用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党委(党组)集体讨论认为无合适人选的,该职位选拔可以空缺。
第二十五条 公开选拔的党政领导干部,属《中共重庆市委全体会议对市管重要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实施办法》适用范围的人员,应当按照该《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全委会表决或征求全委会成员意见。
第二十六条 对党委(党组)决定任用的干部和决定推荐、提名的人选,在发布公开选拔公告的媒体进行公示。公示后,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办理任职手续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并向社会公布选拔结果。
第二十七条 对公开选拔任用的干部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务层次安排工作,或者回原单位工作。
不适用试用期制的干部,任职一年后经考核不胜任的,应免去现职,一般按其公开选拔前的职务层次安排工作,或者回原单位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经过公开选拔担任科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由政府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
第二十九条 对经过考察符合任用条件但未能任用的人员,符合《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规定》所规定的条件和资格的,可以纳入后备干部队伍进行培养。
第三十条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二)严格按照公开选拔工作方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操作,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三)报考人员要自觉遵守公开选拔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弄虚作假,搞非组织活动;
(四)有关单位要客观、全面地反映和提供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不得夸大、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五)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具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特别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评分情况、考察情况、党委(党组)讨论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对公开选拔工作要加强监督。必要时,在组织实施公开选拔工作的党委(党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方面组成的监督小组,对公开选拔工作进行监督。
对公开选拔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干部、群众可以向组织(干部、人事)部门或者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检举、申诉。受理机关和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核实处理。对署真实姓名的,应将核实处理情况反馈本人。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三条 公开选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推荐人选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可以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重庆市党政机关竞争上岗
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竞争上岗,是指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干部、人事)部门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通过考试、民主测评和考察等程序,选拔党政机关或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之一。
第三条 竞争上岗工作必须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坚持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
第四条 竞争上岗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机关或者工作部门(包括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直属机构等,下同)的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二)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第一、二、三、四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第一、二、三、四分院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三)区县(自治县、市)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或者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涉及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的职位,按照法律、法规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不列入竞争上岗的范围。
第五条 通过竞争上岗选拔党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一般在本机关内部实施,也可根据需要允许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
事业单位人员竞争担任科级领导职务,按照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办理录用手续。
第六条 竞争上岗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