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选调范围和对象
(一)选调范围
1.区级部门(含参公单位)从园区、街道、乡镇机关选调工作人员;
2.区级部门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选调工作人员;
3.园区、街道机关从乡镇机关选调工作人员;
4.区级事业单位从园区、街道、乡镇事业单位选调工作人员;
5.街道事业单位从乡镇事业单位选调工作人员;
6.区级事业单位之间、街道事业单位之间经费、类别逆向选调工作人员。
(二)选调对象
全区街道、园区、乡镇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正科级及以下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七级职员及以下的管理人员、中级职称及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乡镇人才计划服务期满经考察合格的人员,凡符合公开选调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报考。上述机关不含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机关;上述事业单位不含教育系统中小学及直属学校和卫生系统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
四、选调资格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身体健康;
(二)国民教育系列(含党校学历)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三)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1976年1月5日及以后出生的);
(四)从街道、乡镇选调人员应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五)近2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六)选调到机关和参公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身份;选调到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
(七)符合选调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八)符合《公务员法》和《重庆市涪陵区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除上述规定外,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人员,正在接受纪律调查、审计审查的人员,受过刑事处罚人员,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在试用期内的人员,不属于选调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