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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不允许公务员招考"35岁一刀切"
2011-11-27 20:23  法制日报 点击: 载入中...

  自1994年《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首次提出了报考国家公务员年龄应当在35周岁以下这个年龄条件以来,至今为止“35岁一刀切”一直持续了 18年。只是在近年来,社会各界才逐渐开始关注这部《暂行规定》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合理性。据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中心调查发现,2011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招考所涉及的9762个岗位中,均存在不同的年龄条件,而在这些年龄条件中,“35岁一刀切”仍然是主流。

  政府人事录用、管理制度具有权威性和导向性,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乃至个别企业的人事管理制度大都是比照公务员制度制定的,而在现实生活中,35岁早已成为职场中的一道“就业死亡线”。如果政府对35岁这道“就业死亡线”置之不理,不仅背离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政理念,而且将严重威胁 35岁以上公民的生存和发展,因为在现代社会中,生活资料的供给和分配主要依赖于市场,个人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物质资料也主要是通过就业来获取的。如果 “35岁一刀切”构成年龄歧视的话,宪法平等原则不仅要求政府不能继续坚持《暂行规定》,而要求政府实施积极措施,以制止形形色色的年龄歧视,保证公民在就业面前机会均等。

  正如不同的职业需要不同年龄段的人来从事一样,从事公务员职业也不能不需要相应的年龄条件,公务员报考“35岁一刀切”是否构成宪法禁止的年龄歧视,主要是看“35岁一刀切”能否经得起宪法平等原则的严格检验。宪法平等原则要求政府及一切社会公权力机关不能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公民进行区别对待,否则,就构成宪法禁止的歧视,而根据世界主要宪政国家反歧视的实践经验,判断一种区别对待的理由是否正当,主要是看这种区别对待的目的是否为社会所认可,这种区别对待是否是实现目的的合理措施,以及这种区别对待是否会对被区别对待者的宪法基本权利造成不必要的侵害。因此,如果一种区别对待所要实现的目的不能被社会所认可,那么这种区别对待无疑构成宪法所禁止的歧视;如果有比这种区别对待更合理的措施能够实现预期目的,那么这种区别对待也很可能构成歧视;最后,如果区别对待的目的是正当的,也是实现该目的必要的合理措施,但如果被区别对待者的宪法基本权利没有得到相应的保障,则这种区别对待仍然可能构成歧视。

  如此看来,公务员报考“35岁一刀切”,的确涉嫌年龄歧视。首先,公务员招考立法目的是通过法律的手段,为公务员的选拔营造一个良好的博弈平台,让公民在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博弈环境中施展自己的才能,以自己所学来报效国家、服务于人民。国家通过招考的方式为国家、为人民选拔出最优秀的人才。任何背离了这一目的行为都是不正当的。为限制35岁以上的公民报考公务员,目的显然不是为国家选拔最优秀的人才。

  更重要的是,“35岁一刀切”既剥夺了部分公民担任国家公职的权利,也剥夺了这部分公民的劳动权利。当然,担任国家公职权利的平等权,指的是机会均等而非事实平等,每一个公民在知识、能力上有差别,但是,在获得国家公职的竞争中,每一个符合法定条件的人,都有权获得均等的竞争机会。因此,修改《暂行规定》,取消“35岁一刀切”既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宪法平等原则对政府提出的一项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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