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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质疑公务员如厕摔死成“因公牺牲”定性
2010-08-16 17:15  人民网 点击: 载入中...

人民网北京8月16日电  北京市天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庆军认为,“牺牲”是指为公众利益舍弃自己的利益,因而“因公牺牲”的定性并不准确;全国律协公益法律委员会秘书长时福茂则表示,午休时间是否应被排除在工作时间之外还存在一定争议,要看该公务员所在单位如何解释。

上厕所身亡定性为“因公牺牲”是否准确?

四川泸州市江阳区委宣传部向媒体通报的情况显示,7月24日14时,江阳区黄舣镇党政办工作人员朱继宏在上卫生间时摔倒致后脑重创,26日因抢救无效身亡,年仅29岁。7月27日,朱继宏被认定为因公牺牲,江阳区委追授其“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对于朱继宏在厕所摔倒致身亡的事实是否应被定性为“因公牺牲”,北京市天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庆军有着不同看法。

“我认为因公牺牲应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警察或军人为了公共利益——如抢险救灾等行为而导致的自我牺牲。从朱继宏案例看,他的死亡不能上升到‘牺牲’的高度。相比之下,称之为‘因公死亡’更为准确。”

国家对于公务人员因公牺牲确认标准有明确规定。民政部曾于2004年12月24日发布《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和病故的确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记者查阅《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时看到,符合执行任务或上下班途中遇意外身亡、患职业病以及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等情形之一被视为“因公牺牲”。

据此,有律师认为,朱继宏午休时间上厕所并非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因而被认定为符合因公牺牲情形值得商榷。

事发时间是否应算作工作时间之外?

据媒体报道,黄舣镇政府负责网络舆情的工作人员李某在网上发帖透露,朱继宏在事发当日午饭后曾与女友用QQ聊天,并相约下午迟一点陪女友逛街。结束谈话后,朱继宏去“方便”时摔倒在厕所内。

李某的此番描述被外界解读为朱继宏是在午休时间发生意外身亡的。

时福茂表示,一般认为,午休时间不属于工作时间,但如果朱继宏在这个时间段仍继续工作,同时他所在单位也认可这一自愿加班行为,那么也应该将这段时间视为其正在工作。

至于在网贴中提及的朱继宏与女友聊QQ这一行为,时福茂认为,在工作时间打私人电话、上厕所或者偶尔偷个懒,并不能成为劳动者工伤认定的阻碍。“谁也无法保证每时每刻都百分百地投入到工作之中,认定工伤应遵循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死亡”这一标准。

网贴虽然曝光朱继宏事发那天“像往常一样,边上上网、边做做工作”,但该镇党委副书记刘海显然仍充分认可其工作态度。刘海在介绍情况时表示,朱继宏“一个人承担了三个人的劳动量”。由于酒业发展园区建设的需要,黄舣镇政府工作人员也长期加班。“我们镇上如果可以休息周末,需要特别出通知,否则就视为照常上班。”

“无私奉献的敬业态度值得表扬,但与是否该被认定因公牺牲、享受优抚待遇是两回事。” 时福茂说。

非国家公务人员遇此情形应如何处理?

2004年元月1日正式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是保障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得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行政法规。对于工伤认定标准,该条例指出,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等七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同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也可视同工伤。

由于《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对象为企业职工及个体工商户雇工,因而处理朱继宏这一情况不能完全套用此条例,而只能参照规定中的某些具体做法。

“虽然公务人员的工伤认定标准有另外的规定,但我认为朱继宏所在单位不能自行判定其是否符合因公牺牲标准,应交由当地社保部门调查。黄舣镇党政办只应负责认定的证据搜集、材料整理的工作。” 李庆军指出。

那么,普通劳动者遭遇朱继宏这样的情况,是否应被认定为工伤?对此,时福茂认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及因工作需要遭受伤害为工伤认定的三大要件,但涉及到具体细节还需要用人单位予以确认,如考勤时间安排、工作强度设定等,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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