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招考是国家选拔从事公共管理和公共事业人才的重要行为,其应该保证公民参与的公平,但现行的公务员招录制度和招录行为都存在歧视性的现象。
一、歧视的定义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歧”的涵义为不相同、不一致,“视”的涵义为看待,那么歧视的涵义可以解释为不一致或不相同地对待、看待。“歧视”一词在词性上为贬义词。通俗地说,“歧视”就是某主体用差别对待的眼光去看待其他相同或相似的主体或物体。
(一)就业歧视
就业歧视就是歧视在现实生活中的表现之一。就业歧视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就业歧视指的是在获得职业的过程中受到的歧视,即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条件下,甚至部分劳动者具有更好的劳动力供给条件,但是这部分劳动者由于个人与工作岗位性质没有必要联系的身份、性别、地域、户籍、种族、年龄、容貌或其他与劳动岗位职责无关的条件因素,而遭到雇主的拒绝或者在求职过程中受到区别对待。而广义上的就业歧视定义采用《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的定义,它既包括狭义上的就业录用歧视,也包括就业状态下的工资收入歧视和职业选择歧视等待遇方面的歧视。
(二)公务员招录歧视
公务员招录的歧视是就业歧视在国家公务员招考过程中的表现形式,具体的涵义可以理解为国家公务员招考部门在招考公务员的过程中设置了不合理的差别对待社会应考主体的条件的现象。公务员招录歧视现象在我国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但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范,没有合理的监督审核体制,这一现象在短期内还将继续存在着。
二、公务员招录歧视现象及种类
目前,公务员招录歧视现象在我国是普遍存在着的,不管是国家中央机关,还是地方国家机关在招录公务员的条件设置上都会存在着不同程度上的歧视现象,笔者将结合相关的规定谈谈我国公务员招录歧视的现象和种类。
(一)年龄歧视现象
2002年中央国家机关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招考简章中共提供897个职位,有81个职位对年龄作了进一步的限制,占9%。2005年,中央党群机关和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共提供1147个职位,有年龄限制的职位占职位总数的8%。地方政府国家公务员的招考条件也基本上都涉及到年龄的限制。《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14条规定,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基本条件,年龄在35岁以下,经主管机关批准,可适当放宽限制。《国家公务员法》中公务员报考条件中并没有对年龄限制作为报考的条件。国家干部队伍年轻化是国家培养人才的战略原则之一,但这一原则不能成为剥夺年龄较大的公民参与国家公务员职位竞争的借口。年龄并不会影响国家相关工作的开展(特殊职位除外),年龄更不会影响公民献身国家公共事业。所以,国家在招录公务员过程中设置年龄的关卡实际上就是一种就业歧视现象。
(二)学历歧视现象
2002年,中央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简章中对本科及以上学历要求的职位达到82%;2003年,2004年和2005年三年的学历要求均超过74%;根据统计,对学历的要求限制在大学专科以上是中央国家机关招考公务员的最低学历。歧视理论中统计性歧视是根据统计学原理进行比较,高中生比初中生强。同样的道理,我们可以比较,大专生比中专生强。但我们不能因此就说每一个中专生都比大专生差。同样的政府工作,我们不能认为只有学历比较高的人才能完成,只能根据职位本身的工作内容和性质来加以相应的条件,所以,一味地要求高学历就形成了对学历较低的人的学历歧视。
(三)身份歧视现象
2002年~2004年中央国家机关招考职位表中只有10%左右的职位面向社会在职人员招考,符合报考资格的社会在职人员无一例外地要求具有北京市户籍,而且部分职位要求具有北京市城镇户籍。《浙江省2004年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招考的范围和对象:(1)2004年浙江生源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浙江户籍的社会其他人员;(2)2004年在浙普通高校省外生源应届本科毕业生。以上看到的是应届毕业生和社会在职人员的身份之分,还有一种身份之分,那就是农业人口身份和城镇居民人口身份的划分。据统计,我国考试录用公务员已达70多万人,其中农民只有5000人。目前,山东省几经打破了身份的限制,农业户口的优秀人员仍可以报考国家公务员,但这一现象只限于报考基层国家公务员。
(四)地域歧视现象
《广东省2003年下半年招考机关工作和国家公务员公告》第一条规定招考对象和条件中非广东户籍报考者限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生。《2004年下半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考试录用简章》招考对象:生源地和常住户口为广西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毕业以上人员。地域歧视表现在招考公告中对招考对象和招考范围的要求。省级国家机关地域歧视表现为是面向全国范围招考还是面向本行政区域进行公开招考。
公务员招考歧视现象还有其他的一些表现,比如说对毕业院校的限制、对婚姻状况的限制、对生源地的限制等等,这里就不一一详细举例说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