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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局:公务员录用体检禁止检测乙肝
2010-10-09 14:23  法制日报 点击: 载入中...

今天是“全国爱肝日”。国家公务员局发布通知称,今后在公务员录用体检中,所有肝炎检测,不许进行乙肝项目检测,肝脏生化检查上限轻度异常的,也可算体检合格。

根据相关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卫生部决定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修订后,有关部门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修订后的手册明确规定,所有关于肝炎的检测项目中,一律不许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同时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血清ALT高于参考值上限1倍以上”,修订为“血清ALT超过参考值上限两倍以上”。

修改后的手册还规定,肝炎的诊断包括临床诊断、病原学诊断及病理诊断。作为体检,只需根据判定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有创性的肝脏穿刺病理学诊断方法不宜作为辅助检查项目。

背景资料

我国乙肝政策演变轨迹

第一阶段:(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法律政策规定模糊甚至错误阶段,将乙肝等同于甲肝、戊肝,误认为是消化道传播疾病。

1982年食品卫生法: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1987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病毒性肝炎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1994年公务员考试制度实施,但除中央公务员考试外,所有的地方公务员招考政策均排除乙肝携带者;

第二阶段:21世纪初,逐步纠正错误的公务员考试和招生政策,保证公民受教育权和就业权。

2003年修订《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大幅降低不予录取的专业数量,保障了乙肝病毒携带者考生的高等教育权利;

2004年传染病防治法修订:增加第十二条,保护疾病人群的个人隐私;增加第十六条,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及疑似传染病病人;

2005年《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携带乙肝病毒、但肝功能正常则视为合格;

第三阶段:2007年至今,加大纠正力度,着力解决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利。

2007年《关于维护乙肝病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禁止在就业体检中检测乙肝表面抗原,要求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个人隐私;

2008年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生效:遭遇就业歧视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违法检测乙肝罚款1000元;

2009年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生效,食品卫生法废止: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2010年2月10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在入学、就业阶段全面禁止乙肝标志物检测;

2010年2月20日,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在高招录取体检中取消乙肝项目检测;

2010年卫生部清理一部分法规,修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等一批部门规章,删除乙肝检测内容;

2010年3月3日、4日,江苏、浙江先后发布《关于调整公务员体检标准的通知》,规定除特警外,人民警察招考不进行乙肝检测;

2010年3月8日,《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12333”热线可受理乙肝歧视的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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