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劳动者公平就业,我国法律对非政府部门单位招聘中禁止“年龄歧视”、“性别歧视”“健康歧视”等都有相关规定,而公务员招聘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劳动群体,报名条件里“25周岁以下”的限制显然有年龄歧视之嫌,而身为国家公务员群体的报名资格中出现“25周岁以下”的硬性规定又如何做出表率,又如何体现就业公平?如果其他行业也都出现“25周岁以下”的硬性招聘条件,是不是25周岁以后失业的劳动者除了自主创业,只能够用偷盗抢劫坑蒙拐骗维持生活?
也许,在“某某专业”“某某学历”“多少周岁以下”这样的硬性条件限制下,符合报名“资格”的人数少了,报考的人数少了,招聘单位省事了。君不见报名大军滚滚来,年龄限制阻几人。
也许,在这样那样硬性条件的限制下,原本严肃的公务员考试会成为为某些人“量身定做”的“套装”,而我们不愿意给这样的“量身定做”起一个名字叫“公平”。
也许,在公务员考试资格审查阶段,国家应该以立法的形式在公务员法中将每一个公务员岗位中需要的专业、职务、工作年限等条件明确列出。
也许,在公务员报名现行的“35周岁以下”大框架下不要再划出“25周岁以下”这样狭窄的小框架。
也许,年龄中周岁“以下”的计算方法应该与学历本科“以上”的计算方法保持一致。
也许,年龄限制,尤其是“25周岁”这样狭窄的年龄段限制,不要作为硬性限制条件出现在报名资格中,而是作为参考条件出现在公务员考试的后续阶段。
也许,政府应该意识到,在这个环肥燕瘦美得标准要求迥异的时代,总有一些标准是不变的。公务员的道德品行和能力的差异直接决定了机关对外形象,而年龄多一天少一天实在不应该作为原则性问题存在于当前公务员考试报名资格硬性审查中。(闫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