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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没纳入《社会保险法》
2010-11-04 10:15  未知 点击: 载入中...

  突破五: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更透明

  《社会保险法》在社保基金的管理方面,做出了许多新的规定,让社保基金的管理更有效、更透明。

  第六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十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最值得广大劳动者期待的是,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保基金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之前,因无相应的法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往往拒绝参保人员个人查阅和核对单位对其的缴费记录,使得劳动者无法依法监督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新颁布的《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第七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社会保险法》留有些许遗憾

  虽然此次《社会保险法》有了众多突破,但也留下了些许遗憾。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庄文飞律师认为,《社会保险法》回避了两个焦点性的问题,一是社会保险费该由哪个部门来收取的问题;二是制定一部统一的全国性社会保险法问题。

  就社会保险费用的收取,目前在全国各地做法不一,有的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收取,而有的则是由税务部门负责,这在其他国家是很少见的。社会保险费由不同的部门收取,自然会涉及到不同部门的各自利益,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社保资金的管理、支付等环节都可能存在问题。同时,此种模式,也不利于社保资金的监管。

  《社会保险法》第七章虽然就社会保险费征缴的问题提出“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但对征收的主体没有明确,只是简单地表述为:“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其次,关于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没能与广大劳动者一视同仁,共同纳入《社会保险法》中。对此问题,前一段时间各类媒体,特别在网络中已吵得沸沸扬扬,主要是因为许多从企业退休的职工,因退休待遇远远低于国家公务员的退休待遇,而导致心理不平衡。新颁布的《社会保险法》虽然没有刻意回避此问题,但还是在第十条婉转地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不能不说是《社会保险法》留下的遗憾。

  三大利好很快就能兑现利好一:养老金会持续上涨

  《社会保险法》规定,养老保险将实现全国统筹。这就意味着养老金的抗风险能力将不断提高,管理成本可以不断降低,更重要的是全国统筹后,将有利于应对即将来临的社会老龄化,避免养老金支出数额的提高而引起基金不稳定。

  养老保险实现全国统筹,需要花很长一段时间将各地的缴费标准、养老金核算发放标准统一起来,为此人保部提出的时限是5年内实现,毕竟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平均工资存在较大的差异。

  目前,山东省的养老保险已经基本实现了省级统筹,但略有不同的是保险基金仍归各市管理,国家发布养老金调整比例的通知后,省里会根据比例来测算数额,再下发通知给各市,最后,各市根据经济水平和保险金结余来最终确定养老金的整数额,但调整只能提高不能降低。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后,老百姓将成为受益者,养老金水平也会持续上涨。

  利好二:异地领养老金更加方便

  就目前而言,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已经成为制约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社会保险法》此次以立法形式将转移接续上升为法律,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这就意味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跟着人走,异地领取养老金将变得更加方便。据了解,为了避免有人冒领养老金,目前大多数城市对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实行资格认证管理制度。通常对异地安置或长期居住在外地的退休人员进行养老金资格认证,则需要办理比较多的手续,每年认证资格,都要通过社保部门寄发或其亲属领取《异地居住退休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通知单》,发给异地安置离退休人员。对方收到通知单后,需带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到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参加认证,通过认证后,再将由安置地劳动保障部门盖过章的通知单寄回核实单位。

  《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跟着人走,则能实现在哪定居,在哪领取,只需确定了领取人身份就能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省去了异地认证的繁琐手续。

  利好三:外地就医能即时结算

  《社会保险法》还同时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为实现医保异地计算提供了条件。如果职工到外地就业,医保关系也能随本人转移,新就业地将认可其在原统筹地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连续累计计算,不但看病结算方便,而且医保待遇不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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