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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规严禁滥发垃圾短信
犯事者罚10万港元
香港将垃圾短信称之为非应邀电子讯息。为遏止非应邀电子讯息问题,香港电讯管理局于2007年制订了《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条例严令禁止专业滥发讯息活动,并规定了发送商业电子讯息的规则。同时,香港电讯管理局还制订了《非应邀电子讯息规例》, 补充条例所载发送商业电子讯息的规则。除条例和规例外,电讯管理局局长还发出实务守则,旨在就条例的条文适用或实施提供指引。
根据这些规章制度,公众应该:(1)如不想再收到发送人发出的商业电子讯息,应向发送人发出取消接收要求;(2)如不想接收所有发送人的商业电子讯息(已获得你同意而发送的讯息除外),应在拒收讯息登记册加入你的传真和电话号码;(3)如发送人不遵照你的取消接收要求或拒收讯息登记册,应向电讯管理局(电讯局)举报违反个案。不应该:(1)回复来源可疑的电邮或使用该电邮的取消接收选项;(2)随意披露电邮地址或其它个人电子地址。
讯息发送商应该(1)在讯息内提供准确的发送人数据;(2)以清楚显明的方式提供有效的取消接收选项和取消接收选项陈述;(3)尊重收讯人的取消接收要求。不应该(1)向列于拒收讯息登记册的任何电话、传真号码发送讯息,除非取得有关电话、传真号码登记使用者的同意;(2)使用具有误导性的电邮讯息标题;(3)当由传真、电话号码发送讯息时,隐藏来电线路识别资料。
此外,规章制度对讯息发送商违反规定的行为作出了严厉的惩罚说明。比如,犯事者经第一次定罪,最高可处第6 级罚款(现为10万港元)。犯事者经第二次或其后定罪,最高可处罚款50 万港元。如属持续的罪行,则可就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每日罚款1000元。(整理 张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