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常识
1.国家机关体系
(1)全国人大:最高权力机关;修改宪法、制定基本法律;人事任免;决定省级区域设置。
(2)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解释宪法、法律,制定法律;非突发性权力(总动员)。
(3)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自制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地方人大),人事任免;和上级人大为业务指导关系。
(4)国务院: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省级政府为领导关系。
(5)最高法院:司法机关、审判机关;和下级法院为监督关系。
(6)最高检察院:司法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和下级检察院为领导关系。
(7)国家主席:国家元首;公布权、任免权、外事权、授予荣誉权。
(8)中央军委:军事机关;无任期届数限制。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1)性质: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是行政行为;诉讼为人民法院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外部监督。
(2)审查范围:复议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诉讼只审查合法性。
(3)受案范围:复议为具体行政行为并且可以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诉讼仅受理具体行政行为。
(4)复议机关(管辖法院):一般为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如被申请人为省级机关则本级为复议机关,如为垂直领导机关如海关、国税等则为上级主管部门;被告为海关、省部级单位为中院管辖,其他为基层法院管辖。
(5)审理依据:复议的审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诉讼审理依据为法律、法规,可参照规章。
(6)结果: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法院才会判决变更;复议不在此限。
三、经济常识
1.通货膨胀与通货紧缩
(1)通货膨胀,社会总需求大于社会总供给,纸币发行量超过流通中实际需要的货币量,引起物价全面持续上涨,纸币贬值,经济秩序混乱,生活水平下降。对策:主要实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和量入为出的财政政策,控制货币供应量与信贷规模。
(2)通货紧缩,正好相反,引起物价下跌,影响企业与投资的积极性,市场销售困难,影响经济的长远发展。对策:主要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加大投资力度,扩大内需,扩大出口。
(3)消费者物价指数(CPI),反映与居民生活有关的商品及劳务价格统计出来的物价变动指标,通常作为观察通货膨胀水平的重要指标。
2.中国经济
(1)核算指标:国内生产总值(GDP)、国民生产总值(GNP)
(2)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
(3)货币政策:通过央行管理和调控货币供应量及其结构,调控存款准备金率、利率、再贴现率、发行政府债券、汇率等。类型为扩张性货币政策、紧缩性货币政策、中性货币政策。
(4)财政政策:税收、财政补贴等促使宏观经济总量变化。类型为扩张性财政政策、紧缩性财政政策、平衡性财政政策。
3.国际经济
(1)三大自由贸易区: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2)世界经济发展的三大支柱:世贸组织(WTO)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WB)。
四、文化
1.世界遗产名录
2011年,第35届世界遗产大会将“杭州西湖文化景观”列入《世界遗产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