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面试。
1. 确定面试对象。笔试成绩合格的考生,依笔试成绩高低顺序和规定的名额确定面试对象,面试对象名额按招考职位拟录用人数分段计算,具体计算函数为:
3χ 1≤χ≤5
у= 2χ+ 5 5<χ≤50
1.5χ+ 30 χ>50
其中,χ代表招考职位拟录用人数,у代表面试对象人数;计算结果(у值)小数点后按四舍五入取整数值。
报考公安机关、法检系统司法警察职位的考生,还须进行体能素质测评,不合格者不能进入面试。体能素质测评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会同公安局组织实施。
2. 资格复审。在面试前,须对面试对象进行现场资格复审,由招录机关或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审查人员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重点审查面试对象的年龄、对象类别、毕业时间、专业、学历、学位、工作经历、专业技术资格和执(职)业资格等事项,对证件(证明)不全且不能按时补全的或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者的,取消面试资格。复审完毕,审查人员应签名,以示负责。对把关不严,造成不符合招录条件的考生参加面试或符合招录条件的考生不能参加面试的复审人员,要追究其工作责任,且在3年内不得再从事干部人事工作。通过资格复审具备参加面试资格的考生须作出被录用后按要求到岗工作的承诺,违背承诺的要记录在案,且3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
3. 集中统一组织面试。按《广东省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执行,面试题本由省统一命制。省直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面试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招录机关配合(方案另发);地级以上市及下各级机关的面试由地级以上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集中组织。面试时间全省统一,每半天一套面试题,具体另行通知。
(六)体检与考察。
1.确定体检对象。按招考职位,根据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等额确定体检对象。
考试总成绩按下列公式计算: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2×60%+面试成绩×40%,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3位。
考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划定。未达合格线的,不能列为体检对象。
2.组织体检。严格按新修订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和《广东省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组织体检。报考警察职位的,还须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规定的要求。
3.组织考察。对体检合格的考生,按规定进行考察。考察的主要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思想、道德修养、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财务状况、社会关系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应成立考察组,每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七)公示与录用。
对体检、考察合格的考生,招录机关通过互联网等媒体公示7天。经公示无反映或反映问题不属实的,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录用手续。
招录机关应于6月15日前将拟录用人员审批材料上报地级以上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法院、检察院拟录用人员经地级市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后,由各市法院、检察院报省法院、检察院汇总审核后,于6月30日前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工商、税务、质监等垂直管理部门拟录用人员由省局汇总审核后,于6月30日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地级以上市须于7月15日前基本完成招录公务员工作。
(八)递补录用。
体检中出现不合格或出现体检对象放弃的,可依次递补体检人选。考察不合格或者放弃录用的,可依次递补考察人选。公示中发现问题的,可依次递补。是否递补体检和递补考察,由招录机关提出意见,原则上只作一次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