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办法的出台是力图解决地区之间的劳动力转移,城乡之间的劳动力流动所带来的社会保障权益的连续计算和权益保障的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所采取的又一个重要措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实施了半个多月,但对文件的热议仍然在继续,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权威人士接受《瞭望》新闻周刊采访时,详细解读了《暂行办法》的台前幕后和政策要义。
据介绍,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历经20多年的改革、完善,目前已经覆盖了2.32亿人。按照制度规定,劳动者在什么地方就业就在什么地方参保缴费,他们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与其缴费年限长短和缴费额多少密切相关。这种“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机制,在同一地区稳定就业的劳动者中得到普遍实现和认同。
但对跨地区流动就业的1.5亿进城农民工来说,由于跨省转续养老保险关系不畅,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农民工很难对自己的未来有明确和稳定的预期,因此出现大批农民工“退保”现象。特别是在两节期间,在一些沿海城市甚至出现了大规模的农民工集中“退保潮”。农民工“退保”后,只能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单位缴费的权益没有体现出来,实际损害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而且使这些劳动者在养老时无法得到制度保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这一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上述权威人士告诉本刊记者,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国务院也要求在2009年“制定出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深入调查研究,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拟定并讨论通过了《暂行办法》,“这是一件利民生的好事、顺民意的实事。”
据其透露,目前相关部门正在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随时随地查询本人参保缴费信息提供更方便快捷的服务。”
“地方粮票”变成了“全国粮票”
接受《瞭望》新闻周刊采访时,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认为,新办法确实是一个重大的飞跃,“它最大的亮点就是实现了养老保险关系能够在全国范围内转移接续,理顺了转出地和转入地之间的利益关系,由以前的分割式的、地方式的保障,变成全国一体化的保障,也就是由地方粮票变成了全国粮票。这是它最大的亮点。”
“这种跨地区转移接续的办法出台以后,劳动力的流动就可以顺其自然,可以得到合理的配置。从这个意义上讲,也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和劳动力配置的优化。”褚福灵参加过这个办法的多次讨论,“这个办法真正实现了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的有效接转,这是对劳动者社会权益的一个肯定。同时增加了制度的抗风险能力,不再是一个地方的保障,是全国都在保障这些劳动者,使他们能够老有所养。”
因此,《暂行办法》解决了四方面的问题:
跨省转移接续问题。明确规定全国统一的转移资金量、各地责任范围和转移接续经办规程,实现劳动者在跨省流动就业情况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异地权益认同问题。规定全国统一的政策,解决了参保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和累加的问题,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将进一步推动全国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规则的形成和完善。
农民工“退保”问题。只要农民工参保缴费,无论是在不同城镇就业参保还是间断性在城镇就业参保,其养老保险权益都可以累加计算,这就给了农民工一个稳定的预期,有利于减少退保,切实维护农民工的权益。
管理服务方便群众问题。规定流动就业人员离开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要开具统一样式的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只要提出转移接续的申请,所有手续都由相关两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大大便利群众。
而此项政策的意义则体现在三方面:
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真正实现了参保人员“不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从制度上解决了参保人员因就业地的变换而丧失养老保险权益的问题,从根本上维护了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明确了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将进一步打破地区分割、城乡分割的壁垒,对于提高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使更多的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这也是向着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和推动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农民工在城镇之间流动就业参保缴费,或间断性在城镇就业参保缴费,只要达到规定条件,也享受同城镇职工一样的养老保险待遇。这对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有序转移就业,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进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都具有深远影响。
转续实质上是利益调整
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实质上是利益关系的调整。采访中,多位农民工向本刊记者表示,对地方政府能否真正落实《暂行办法》心存疑虑,“国家的政策是非常好的,关键是要看地方的落实。”对此,褚福灵也很理解。
他举例说,(养老保险转续)涉及到各个统筹地区的利益问题,“转出地区会考虑自己本地的养老金发放够不够的问题;转入地区也会面对未来养老金支付够不够的压力,实施中会有顾虑。”具体讲,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是以当地的平均工资为基础的,发达地区工资高,不发达地区工资低。不发达地区转入到发达地区,是按比较低的标准转出来,但发放时按照当地比较高的标准来发,所以接收地就不愿意接收。
因此,上述权威人士解释说,为从制度上、体制上根本解决跨地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的问题,《暂行办法》遵循了四条基本原则:
保障性原则。所有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劳动者,在流动到异地就业并继续参保时,应当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障其已参保缴费形成的权益不受损失。
公平性原则。流动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论是何种户籍,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不论曾经在几个地方流动就业参保或间断性就业参保,都一视同仁,保障其同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
唯一性原则。流动就业人员无论在多少个地方流动就业,但养老保险关系在同一时期应当是唯一的,不能有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待遇也由一个地区统一支付。
平衡性原则。流动参保人员最后的养老金支付责任,由各流动转移地通过转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部分统筹基金予以分担。
同时,为此确定了多项政策措施给予保障。
明确实施范围,统一全国政策。各地办理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要执行《暂行办法》的统一规定;对省内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参照《暂行办法》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政策。
平衡地区之间资金负担。《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这只是为平衡转出地和转入地的基金关系,对流动就业参保人员本人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核定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确定待遇领取地的原则。首先依据户籍所在地;当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按照“从长”(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和“从后”(有几个参保地缴费都满10年则按最后的参保地)的原则确定待遇领取地;如果没有超过10年缴费的参保地,则转回户籍所在地。要让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都能明确在一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重在保护农民工
“在目前政策执行过程中,关键是切实维护农民工参保缴费的养老保险权益。”上述权威人士特别指出,除了通用性的跨地区转移接续规定之外,《暂行办法》还对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规定了专门的政策措施。
其一,农民工中新就业或返乡期间中断缴费时,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继续保留他们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开具参保缴费凭证,而不再办理退保手续。参保缴费凭证相当于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的“存折”,对农民工来说,这比退保只领取个人缴费是更好的保障。同时,社保经办机构保存的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其中断缴费期间继续按规定计息,不使农民工利益受损。
其二,对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是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都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累计计算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贩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也就是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的,可以同城镇职工一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其三,对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有关权益保障,也作出了规定:总的原则是,其在城镇参保缴费的记录和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如果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同城镇职工一样计发基本养老金;如果没有满足规定条件,也可以把城镇参保的相关权益记录和资金转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鉴于新农保制度刚刚开始试点,有关农民工养老保险在城乡间的具体衔接政策,国家将另行研究制订。
其四,国家将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农民工无论在哪里务工,都可以通过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查询本人参保缴费信息,知道自己账户上有多少钱,养老保险关系是不是转移过来,做到心里有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