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公布了《国家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状况调查》。调查显示,2010年中央国家机关以及北京、黑龙江、浙江、广西四地的国家公务员招考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8种就业歧视。
今天上午,调查起草人之一、中国政法大学宪法研究所所长蔡定剑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就业歧视已经变成公开的条款出现在招聘广告中,这说明社会上的歧视现在已经很严重了。在这个过程中,政府机关的招聘广告中存在的歧视现象更严重。”
调查
招聘广告中年龄歧视普遍存在
在《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中规定,报考公务员的资格之一为“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中央机关及直属机构、各地方公务员招考中都有同样要求。
“年龄和健康这两种就业歧视普遍存在!”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研究员刘小楠副教授上午表示,有的招聘条件并不是招聘单位实际需要的,这就属于典型的就业歧视。并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年龄超过35岁的人不能胜任公务员工作,也没有任何数据表明18岁到35岁的人会比35岁以上的人具有更强的能力。
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有关“淋病、梅毒……艾滋病”的规定,调查报告认为,这一条款没有区分在潜伏期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发病期的艾滋病人,构成健康歧视。
身高要求属于身体特征歧视
此次调查显示,中央机关公务员招聘中,身体特征歧视职位数占总职位数的14.02%,占中央机关公务员招聘歧视总量的5.41%。
地方公务员招考中,身体特征歧视职位数占总职位数的2.09%,占地方公务员招聘歧视总量的0.70%。
刘小楠认为,身高的要求就属于身体特征歧视,“身体特征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应聘者的外貌、身高、体重等身体特征,而给予不合理的区别对待。”
公务员招考就业歧视调查
调查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
调查范围:中央国家机关、北京市、黑龙江省、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公务员招聘广告。
调查岗位:16841个公务员岗位,其招聘条件均来自公务员录取系统官方网站。其中北京1423个、黑龙江1860个、浙江3681个、广西598个、中央国家机关9279个。
8种歧视类型:年龄、健康、性别、民族、残疾、社会身份、政治面貌、身体特征。
性别歧视地方机关严重
地方机关性别歧视比中央机关严重,地方机关占总职位数的16.56%,中央机关为12.96%。
“基于应聘者的社会身份给予不合理的区别对待就是社会身份歧视,包括户籍歧视、地域歧视、出身歧视、身份歧视4种。”刘小楠介绍,限定户籍、限定国家机关工作经验等,都属于社会身份歧视,这在地方公务员招考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占总职位数的72.46%。
蔡定剑表示,在地方公务员招考中社会身份歧视比例这么高,主要是因为浙江、北京、广西对报考者户籍、生源加以限制,或给当地户籍、生源的报考者以优惠对待。
以浙江为例,社会身份歧视岗位在其3681个岗位中占了3450个,达93.72%。
蔡定剑对本报记者表示:“政府机关不但没有带头反对就业歧视,反而带头歧视,反就业歧视要从政府机关开始。”
建议
我国应该成立“就业机会平等委员会”
尽管我国宪法、就业促进法、劳动法等法律都有禁止就业歧视的规定,但还存在法律缺失,没有对就业歧视的定义、认定标准、救助体系等,蔡定剑等人期待这份调查报告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成立我国的“就业机会平等委员会”。
蔡定剑说,对于无法调解的,如果在应聘或考试中觉得受到就业歧视,可以诉诸法律,国外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举证,证明自己没有就业歧视。
他说:“比如男女共同应聘一个岗位,最后男的被聘用,女的觉得存在就业歧视,起诉后,被告就需要举证,证明在招聘过程中不存在就业歧视。还要举证本单位的男女比例,证明单位内不存在性别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