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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严禁分给公务员
2010-04-29 09:09  未知 点击: 载入中...

  昨日,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通知,要求各州市严格执行廉租住房建设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在进一步重申政策规定的同时,明确要坚决严厉查处弄虚作假、违规使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就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稳步推进城镇、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省政府于去年下发了相关实施意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监察厅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各地把保障性住房建设这一民生工程做好做实。

  昨下发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必须严格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实施单位须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基建程序,严格执行好土地、环保、节能等政策规定,杜绝违法违规问题发生。

  严格建设标准,不准将教育系统廉租住房建在村庄学校(只能由政府统建在乡或镇政府所在地,且建设规模必须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数量一致)。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应严控在50平方米以内。

  严格资金专户管理,明确不准将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保障对象自建住房或用于非保障对象建盖住房,不准把中央和省级不同项目的补助资金在同一项目上叠加使用,防止截留、挤占、挪用资金问题发生,确保资金安全、透明、高效管理和使用。

  强化工程监管,加强分配管理,各地须严格执行省政府“廉租住房建成后,一个月内必须安排保障对象入住,不准造成廉租住房闲置浪费”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退出制度及社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的联审和公示制度,严格审查条件,不准给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发放租赁补贴,严禁将廉租住房分配给公务员等其他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

  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按照目标责任书要求,年底前完成60%以上投资额和建成50%以上廉租住房,快速推进廉租住房建设。

  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违规使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疏于管理、进度缓慢、配套资金落实不力以及违反上述规定或乱作为的,按行政问责制度规定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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