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公务员年度考核如连续两年“不称职”,将被辞退。京城公务员哪些作为将被评定为“不称职”?面临降职、辞退危险?对此,今年,北京将制订出台“不称职”考核细则。(2010年5月5日人民网转自《新京报》)
俗话说,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尽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公务员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称职”,将被辞退。但是,如何认定“不称职”、到底那些行为属于“不称职”行为,一直是制约和困扰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瓶颈问题。正因为没有明确而细化的考核细则,以致一些地方在公务员年度考核时,“不称职”,也便成了一种想用而不敢用的假框框,末位淘汰也成了一句空话。因此,北京即将出台的“不称职”考核细则,将为全国各地公务员年度考核提供借鉴,意义深远。
依据现行国家规定,公务员年度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一旦被评为“不称职”,公务员前景堪忧:一年“不称职”,降职;连续两年“不称职”,辞退。而“不称职”取决于5种情形: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但这些规定,仍然显得笼统、空泛,不太具有可操作性。据了解,北京市本年内即将出台的“公务员辞退细则”——“公务员基本称职、不称职的考核标准”,将进一步明确、量化辞退公务员的认定标准,也将使对公务员“不称职”的认定更有针对性,更具有可操作性。
正因为过去的公务员年度考核,量化、刚性的规定较少,导致很多情况下,公务员“称职”“不称职”主要凭领导认定的多,尽管一些单位也搞了所谓的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和综合考察等,但是最终还是由领导尤其是单位一把手拍板的多,真正严格按章办事、按规定调的少,这样,不但不利于公务员队伍的管理考核,也容易助长一些官员的霸权主义和官僚作风。而一旦有了更加刚性、更具可操作性的细则后,一些领导者再想插手、干预公务员考核,起码于情于理都找不到“借口”了,也容易使公务员考核更客观、管理更规范。
事物是发展变化的。而公务员是服务民众的公仆,必须顺应发展。因此,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制度、规范也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完善。这是建设创新型政党的必然要求。早在1996年,《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实施时,就已明确了辞退公务员的六大认定标准,包括“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等。今年3月,北京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又“追加”了第七种情形:公务员酒驾超过两次、酒后驾驶公车,视情节轻重免职、辞退。这是顺应时代发展、顺应民意所指的务实之举、创新之为。
常言道,严是爱,松是害。出台公务员“不称职”标准,就是给公务员划定具体而严格的红线,套上想逃也无法逃的“紧箍咒”,从而倒逼、促使公务员在国家经济、民主政治、和谐社会等方面建设中更好地履职履责。相反,如果对一些政风不好、作风不良、不务政、不作为、乱作为的公务人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采取不管不理、不闻不问的态度,即便已经严重不称职,严重丧失了先进性和纯洁性,仍然让其留在队伍中,一方面容易败坏整个公务员队伍的整体形象,另一方面也会使其更加放松对自己的要求,从而越走越远、越陷越深,以致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仍不能迷途知返,给党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世间没有管不住的人,管不住的事和管不住的权,关键看想不想管,能不能真管。
当然,再好的政策、再严的规定,也必须落到实处。期待北京市给公务员“不称职”定调的同时,能够切实应用到公务员管理和考核中,并不断创新思路、总结经验,给其他地区的公务员管理和考核,提供更多有价值、有意义的借鉴。也期盼在“紧箍咒”的约束下,广大公务人员能够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正道上尽心尽责,当好人民公仆,做好服务人民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