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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贵州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行政行为精讲
2011-03-22 13:34  未知 点击:

  根据对历年贵州公务员考试的分析可知,贵州公务员考试分为A、B、C类试卷,A类试卷分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与《申论》,B类试卷分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与《公共基础知识》,C类试卷分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与《专业知识》。公共基础知识的题型一般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综合分析题。

  在法律部分的考查中,对行政法的考查在选择题、判断题、综合分析题中均有体现。如:在2009年单选题21题、多选题80、辨析题103题考查的是行政处罚法,单选题28题考查的是国家赔偿法,多选题56题、判断题98题考查的是行政行为。本文主要对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进行讲解。

  一、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其特征是: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

  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文件。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考生需要注意的是如何对这两种行为进行区分,两者最主要的区别是:抽象行政行为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与特定事项的处理,考生对这点要充分理解和把握。

  二、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审查依法赋予其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其特征是要依相对方的申请,采取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

  行政许可划分为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五大类,考生对许可行为要能进行辨别。其中,特许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利的许可方式,主要适用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认可是行政机关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许可方式,主要适用于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所必需的信誉条件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核准是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作出判断的许可方式,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设备、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规范,· 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另外,需要考生注意的是行政许可的设置问题,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省级地方规章可以设置行政许可,其中省级地方规章主要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

  真题:下列规范性文件中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是(    )

  A.法律                                  B.县级政府的决定

  C.行政法规                              D.地方性法规

  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在做这类题时需要考生能对相关知识点进行识记。

  三、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行政行为。

  在行政处罚中,要牢固掌握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限制、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包括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和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财产罚(罚款和没收财物)、声誉罚(警告和通报批评)等种类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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