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考试
招聘岗位计划数与报名人数之比达到1:3比例的方能开考,达不到此比例的,将减少或取消该招聘岗位的计划数。如减少招聘岗位计划数后,仍达不到该比例的,取消该招聘岗位计划。
考试按管理岗位(A类)、专业技术岗位(B类)、教师岗位(C类)、工勤岗位(D类)四个类别分类进行。
报考A类岗位的人员参加《综合知识与能力测试》和面试。
报考B类岗位的人员参加《综合知识与能力测试》、专业测试和面试。
报考C类岗位的人员参加《综合知识与能力测试》和试教。
报考D类岗位的人员参加技能测试和面试。
报考人员须参加简章规定所有科目的考试,如未参加其中任一个科目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进入下一环节的资格。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考试《考场规则》的规定,违反者,取消考试资格。
考生参加笔试时,需在考前30分钟入场,开始考试30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入场。笔试开始后直到结束,考生不得提前交卷离开考场。参加技能测试、面试(试教)时,须按有关通知规定的时间提前10分钟到候考室报到,未按时到达报到的,取消资格。
(一)《综合知识与能力测试》
《综合知识与能力测试》为闭卷考试。考生必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并加盖公安机关公章在有效期内的户籍证明,不含户口簿、驾驶证、护照等其他身份证明)和《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试时需携带2B铅笔和黑色签字笔,详见《准考证》要求。 (二)专业测试
报考B类岗位的,根据《综合知识与能力测试》成绩,按照招聘岗位计划数不低于1∶3,从高分到低分不高于1:10比例,依次确定参加专业测试的人选。
专业测试前,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报考B类考生进行资格审查。根据《招聘简章》要求和考生提供的报考条件材料及《报名信息表》内容,对考生是否符合报考岗位所需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参加专业测试,审查不合格者,取消专业测试资格,并按报考该岗位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三)技能测试
报考D类岗位的直接参加技能测试。
(四)面试
报考A类岗位的,根据《综合知识与能力测试》成绩,按照招聘岗位计划数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参加面试人选。
报考B类岗位的,根据《综合知识与能力测试》成绩(占30%)和专业测试成绩(占40%)两科成绩之和,按招聘岗位计划数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参加面试人选。
报考D类岗位的,根据技能测试成绩,按照招聘岗位计划数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参加面试人选。
(五)试教
报考C类岗位的,根据《综合知识与能力测试》成绩,按照招聘岗位计划数不低于1∶3,从高分到低分依次不高于1∶6的比例确定参加试教人选。试教设最低合格分数线为60分,试教成绩未达最低合格分数线者不能聘用。
(六)总成绩计算
考生总成绩按以下比例分类计算:
报考A类岗位的,总成绩按《综合知识与能力测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计算。
报考B类岗位的,总成绩按《综合知识与能力测试》成绩占30%、专业测试占40%、面试占30%计算。
报考C类岗位的,总成绩按《综合知识与能力测试》成绩占40%、试教占60%计算。
报考D类岗位的,总成绩按技能测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计算。
《综合知识与能力测试》、专业测试、技能测试、面试(试教)成绩和总成绩得分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