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考察政审
体检合格人员列入考察政审对象。区招聘工作办公室和招聘单位负责本单位拟聘用人员考察政审工作。在职考生考察政审内容主要为遵纪守法及工作表现;其它考生主要以现实表现和学籍档案为主要内容。考察政审时还须进一步核实考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在考察政审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区招聘工作办公室审定,取消考生的拟聘用资格;
(一)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人员。
(二)事业单位新招聘在试用期内的人员。2009年1月1日以来招录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及定向到贵阳市以外其他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的应届毕业生。
(四)在读的非应届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
(五)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六)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七)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在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察政审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
(八)截止到2011年8月31日未能提交招聘岗位所需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
(九)不符合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的人员。
(十)在各级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聘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十一)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员。
(十二)发现有其它较严重疾病的。
(十三)经区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不能聘用的其它情况。
考察政审出现不合格情况是否递补,由区招聘办研究并报市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十、公示及办理聘用手续
(一)公示
经《综合知识和能力测试》、面试(试教)、体检、考察政审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选。拟聘人员由区招聘办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并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考试成绩等。
公示期间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期满原则上不再进行递补工作。
(二)办理聘用手续
按照省、市关于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聘用手续,招聘单位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聘用文件,按照管理权限与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合同鉴证。
被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签定一年试用期合同。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满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并报原鉴证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