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七条 调任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调任审批或者备案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
(二)调入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
(三)调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提供真实情况,不得突击提拔;
(四)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五)调任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接到调动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行政、工资关系等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调任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的调任事项,呈报的不予批准;已经作出决定的宣布无效,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和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担任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职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
什么是公务员调任和录用呢?
公务员交流制度中的调任(也就是大家关心的事业转行政(公务员)),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体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它是公务员队伍的一个“入口”。与公务员队伍的另一个“入口”——录用相比,调任的适用对象和程序都不同。调任的对象是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的职务是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职务层次较高。
录用(通俗说,也就是公务员招考)的对象是机关以外的所有符合报考条件的公民,而不限于从事公务的人员,录用后将要担任的是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的程序是严格考察,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进行考试,而录用实行“凡进必考”,经过严格的考试来进行。
最后,事业转行政是可以的(企业转行政也是可以的),一般实际操作是县级政府,由事业单位提拔至乡镇长(正科的行政单位实职)则自动转变为公务员(行政编),省市级机关转编(也就是规定中所说的调任)至少要副高(副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