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站
您的当前位置:华图网校 > 国家公务员 > 考试动态 >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2011-10-13 15:32  人社部 点击: 载入中...

  第三章  考核

  第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内进行。

  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的情况,应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内容。

  新录用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条  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三)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

  (四)道德品行较好,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的;

  (二)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的;

  (四)道德品行较差,存在不廉洁问题的。

  第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所在部门或者单位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结果建议;

  (三)招录机关根据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等情况,确定试用期满考核等次;

  (四)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新录用公务员。

  第十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的,试用期顺延,顺延期满后再行考核。

  (一)因病、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在报到后一年半仍未补足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

  (二)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待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受到记大过以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试用期顺延至处分期满后考核。

  (四)法律、法规规定影响试用期满考核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招录机关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任职定级。任职定级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没有考核的,不得任职定级。

>>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告 公告解读 考试大纲 大纲解读 直播回顾 汇总 专题
>>2012国家公务员招考动态 职位查询 报考指南 部委介绍 政策100问 每日一练
>>国家公务员考试历年真题汇总 历年分数线 录取率 历年题型题量分析 申论主题
>>2012年国家公务员笔试必看课程 201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优惠套餐A:全科

发表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表情:
匿名

最新评论

2011年公务员考试课程表
华图网校命中2011国家公务员考试真题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意见反馈 | 合作加盟 | 媒体关注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网址导航
Copyright©2006-2010 htexam.net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华图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证090387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024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