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任何事物都有其产生的原因,“行业潜规则”也不例外。产生“行业潜规则”的原因是多元的。
第一,“经济人”特性是产生“行业潜规则”的人性前提。“行业潜规则”的本质是为了谋利,是当事双方或多方谋利博弈的一种均衡。当事人双方会充分运用自己所拥有的某种“资源”,以达到其收益最大化或损失最小化的目的。当一方具有“合法”伤害别人的权力时,他会充分利用自己的“合法伤害权”来达到自己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对于没有“合法伤害权”的另一方来说,其目的只能是损失最小化。
第二,产权不清是产生“行业潜规则”的一个基础条件。当产权不清时,为双方自由扩展权利边界提供了前提,“行业潜规则”是在产权不清时双方利益博弈的一种均衡状态。另外,当产权不清时,就会出现“公地悲剧”。大家相互勾结,侵害国家或另外一部分人的利益。
第三,当“显规则”不足时,便会出现“行业潜规则”来补充规则的不足。“显规则”是摆在桌面上的规则,是明文提倡的规则。当“显规则”不能为人们提供充分的行动预期时,“行业潜规则”便自然而生。所以,“行业潜规则”也是一种利益诱致型规则。
第四,有规则,但规则随意性大,也容易诱发“行业潜规则”。规则随意性大造成的结果是:一是产生“合法伤害权”;二是产生机会主义。这会促使一部分利益相关者形成一种新的均衡规则——“行业潜规则”。
第五,对违规者监督机制不健全,也会容易诱发“行业潜规则”。在违规者只靠少数人或只靠上级来监督的情况下,很容易形成下级之间相互勾结或上下级之间相互勾结共同对付第三方的情况。这种行为一旦长期化,便会形成“行业潜规则”。
第六,信息不对称也是产生“行业潜规则”的一个重要条件。“老百姓是冤大头”,“皇帝也是冤大头”。一部分人相互勾结,欺上瞒下,形成一种利益分红的均衡——“行业潜规则”。
第七,对违规者的制裁不是利益相关者也有可能导致“行业潜规则”的产生。由于“受害者”不能代表自己,需由别人来代表自己维护自己的权利,这时,显然会存在制裁违规者动力不足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就很容易诱发“行业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