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试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
1、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
公务员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申论》两科。每科以百分计算。考试范围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考试大纲》为准。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负责组织,实行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时间考试、统一评阅试卷、统一发布成绩。
2、教育入学考试
教育考试科目包括: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考试范围以教育部制定的《考试大纲》为准。教育入学考试由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3、笔试成绩计算公式
笔试总成绩满分为100分。笔试总成绩=(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
4、笔试时间
本次考试在哈尔滨市设置考点,于2012年9月15日、16日分别进行公务员录用考试科目及教育入学考试科目考试。具体考试时间、地点和有关事宜以《准考证》为准。
(二)面试
面试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统一组织,并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具体实施。面试满分为100分,面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用。笔试结束后,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根据笔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若笔试总成绩出现并列,则相应扩大面试人选数量。
面试前,各地根据省公务员局提供的报考人员照片及相关信息,与报考人员本人及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退伍兵证、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加盖公章)、网上下载的报名登记表等原件材料进行现场核对。开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有困难的,可在体检和考察时提供。项目生人员资格确认工作由省委政法委组织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团省委及招录单位共同实施,经审查确认为项目生的,对其出具项目生人员认定证明,报考人员凭借证明到所报考市地人社部门进行现场资格确认。享受教育考试笔试成绩加分政策人员的资格确认工作由省委政法委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确认为符合加分条件的,将人员名单提供省教育厅按照相关政策予以加分。凡报考人员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的,应报请省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经同意后取消该报考人员参加面试的资格,可视情况依次进行递补。
面试结束后,报考公安、司法行政系统警察职位的,按1:1比例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体能测试,体能测试合格者方能进入体检程序。
(三)体检和考察。考试总成绩满分为100分,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70%+面试成绩×30%.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招考职位1:1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考察人员名单。若考试总成绩相同,分别依次以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面试成绩、教育考试成绩高者确定体检考察人选。体检由市(地)以上组织、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在经批准的指定医院进行。体检项目及标准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体检合格者,由用人单位按考察标准与规定的程序进行考察,并写出书面考察意见。体检或考察不合格者不能录用。
(四)公示和拟招录培养人选的确定。省委政法委、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考试网上统一进行录用结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通过"招录工作专网"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由相关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六、相关政策及要求
(一)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或担任特种兵、特警的退役士兵,报名和录用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三)"项目生"人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或已进入公务员队伍且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或已进入事业单位并经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同意的,允许报考。
(四)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省级政法机关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应迁入录取院校。
(五)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按照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对于合格毕业学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按照《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本科层次的需服务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还到省级政法主管部门。在校期间主动放弃学业的学生或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还到省级政法主管部门,并交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附件:2012年黑龙江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招考(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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