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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点:为何不见腐败分子被游街示众?
2012-04-06 09:14  珠江晚报 点击: 载入中...

   3月31日,项城市召开公捕公判大会,51名犯罪嫌疑人被五花大绑示众,引起舆论批评。对此,项城市市公安局一位副局长称,“春季严打整治推进会”不管谁组织召开的,公安局都不会推脱责任,打击犯罪的愿望是好的,可能“方法不太妥当”,也没想到会“闹这么大的动静”。(4月5日《大河报》 )

  项城对公捕公判大会可谓情有独钟,媒体报道的就有好几次。

  公捕公判大会是违法行为。我国1980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就规定:执行死刑不应示众。1988年,两高、公安部又下发了《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明确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1992年两高、公安部又下发了《关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再次强调,禁止搞任何变相的游街示众。公捕公判大会的错误,一方面是侵犯公民的人格权,借公开游街示众对公民进行羞辱,在“尊重和保障人权”已写入了新《刑事诉讼法》的今天,尤其显得格格不入;另一方面是有罪推定。这些犯罪嫌疑人未经人民法院宣判,就被定为有罪。如果将来有一个人宣布无罪,将如何在同等范围内恢复名誉,就是一个问题。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被忽略了:公捕公判大会是官员治民的一个手段。他们要靠对犯罪的严惩来对人民进行警示教育,这样的指导思想就是错误的。正因为如此,我们可以看到对民间的刑事犯罪进行公捕公判,而对官员贪污腐败等刑事犯罪却从来不公捕公判,甚至从双规到最后判刑、服刑都瞒着老百姓。而拥护公捕公判大会的理由对贪官完全适用,对贪官公捕公判、游街示众,难道不也能震慑贪官?难道不是让人民拍手欢呼吗?为什么却不搞公捕公判?除了官官相护、同病相怜,实在没有其他理由,于是公捕公判就成了老百姓享有的“特权”了。

  公捕公判、游街示众为何屡禁不止?问题还出在法律漏洞上。一是法律规定不严。现在的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禁止这些做法,只是由两高发出通知,而通知又只是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没有涉及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问题。因此要从法律上明确禁止一切公捕公判、游街示众,这只能寄希望于最高司法机关在修订关于刑诉法司法解释时加以明确了。二是惩罚不严。虽然1988年两高和公安部的通知就说“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其实没有人被追究责任,上级对此持容忍甚至默许态度。就如这一次的项城一样,说一句“出发点是好的,方法不太妥当”就万事大吉了。项城之所以屡教不改,因为上面就没有当真。那么,这一次,谁来给项城市决定召开公捕公判大会的官员一个处分?

  我们要求禁止一切公捕公判、游街示众。如果这些真的难以禁止,那就下令一律推行,对贪官也来个五花大绑、游街示众吧,而不能容忍选择性执法,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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