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录用后管理及待遇
录用人员须参加市公安局组织的新民警岗前培训,试用期一年。培训、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评授警衔,享受人民警察待遇。培训或试用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四、纪律与监督
招考录用人民警察工作,要严格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招考人民警察有关规定及这次招考工作的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秉公办事,严肃招考纪律,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新录用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为方便社会各界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0518-85825511;政策咨询电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0518-85685731,市公安局政治部组织人事处0518-85298325。
附件: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
附件: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
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
一、男子组
项目 | 标 准 | |
---|---|---|
30岁(含)以下
|
31岁(含)以上
|
|
10米×4往返跑
|
≤13"1
|
≤13"4
|
1000米跑
|
≤425"
|
≤435"
|
纵跳摸高
|
≥265厘米
|
二、女子组
项 目 | 标 准 | |
---|---|---|
|
30岁(含)以下
|
31岁(含)以上
|
10米×4往返跑
|
≤14"1
|
≤14"4
|
800米跑
|
≤420"
|
≤430"
|
纵跳摸高
|
≥230厘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