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民航招收空勤机组人员政审条件
民航空勤机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进步,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志愿从事民用航空事业。
凡有下列问题之一者,不予招收:
一、组织、参加非法组织,与非法组织、非法刊物和黑社会势力有联系;组织或参加非法集会、游行、静坐、绝食、罢课等活动。
二、被判过徒刑、拘役、管制;被劳动教养、治安行政拘留、收容审查过;因违法犯罪正在被侦查、起诉、审判而未结案;以及政法部门控制的犯罪嫌疑人。
三、向国外、境外人员泄漏党和国家秘密以及提供、出卖情报。
四、有流氓、殴斗、盗窃、抢夺、诈骗、赌博、走私贩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卖淫嫖娼、吸毒、贩毒等违法行为。
五、道德品质不好,组织纪律性差,因犯有严重错误受记过以上处分。
六、参加邪教组织并进行活动;带有不良政治倾向或有犯罪团伙标志以及有碍仪表的纹身、刺字。
七、父母亲或其他直接抚养者,受过刑罚处罚、参加邪教组织活动,或正在受审查尚未结论,而应招对象不能正确对待。
附件2: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Ⅳ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条件
67.401 〔适用性〕
Ⅳb 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符合本规则67.403 至415(a)(c)、417 至433 和435(b)的规定,方可取得Ⅳb
级体检合格证。
67.403 〔一般条件〕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可能影响其行使执照权利或可能因行使执照权利而加重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心理品质不良;
(2)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功能异常;
(3)可能造成失能的活动性、隐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
(4)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
(5)使用处方或非处方药物而造成的身体不良影响或不良反应。
67.405 〔精神科〕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精神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精神病;
(2)物质依赖或物质滥用;
(3)人格障碍;
(4)精神异常或严重的神经症。
67.407 〔神经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神经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癫痫;
(2)原因不明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
(3)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
67.409 〔循环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循环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心肌梗塞;
(2)心绞痛;
(3)冠心病;
(4)严重的心律失常;
(5)心脏瓣膜置换;
(6)永久性心脏起博器植入;
(7)心脏移植;
(8)收缩压持续超过155 毫米汞柱(mmHg),或舒张压持续超过95 毫米汞柱(mmHg);
(9)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循环系统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