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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山东聊城公务员考试招考简章
2011-03-23 10:17  山东人事考试网 点击:

  体能测评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共同组织实施。

  体能测评成绩在测评点当场公布,同时可在聊城人事信息网(www.lcrs.gov.cn)和聊城人事考试网(www.lcks.com.cn)和聊城人才网(www.lc-rc.com)上查询。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根据考试总成绩,分用人部门或职位,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人员。其中计划录用2人及以下的,按1:3的比例确定,计划录用3人及以上的,按1:2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面向社会招考部门和职位,进入体检考察范围人员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60分。

  面试人员考试总成绩和进入体检考察范围人员名单,由招考主管部门在聊城人事信息网(www.lcrs.gov.cn)、聊城人事考试网(www.lcks.com.cn)和聊城人才网(www.lc-rc.com)上公布。

  四、体检与考察

  进入体检考察范围人员确定后,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根据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按计划录用人数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对报考人员进行体检、考察。如用人部门同一个录用职位出现应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则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考察人选;如笔试成绩也相同,则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确定。如体检、考察均合格,则不再对其他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人员体检、考察。对体检、考察不合格人员出现的职位上人员的空缺,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从该职位其他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人员中依次确定递补对象。

  (一)体检

  全市公务员考录的体检工作,按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除特殊情况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外,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二)考察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用人部门要成立考察工作小组,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对考察对象进行资格复审。考察小组必须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报考市县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检察院机关司法警察职位人员的体检、考察政审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录用审批

  经体检、考察合格,拟录用为公务员的人员,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省垂直管理部门市以下机关的拟录用人员,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用人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经批准录用的人员,填写《录用公务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办理调动、派遣等有关手续。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并根据确定的职务和级别确定其工资;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并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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