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性质、地位、任期。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从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五年。
(2)主要职权:
①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②领导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③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④监督本级国家机关及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⑤罢免权;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
8.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性质、地位、任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五年。
(2)主要职权:
①执行决议、发布决定和命令;②领导和监督权;③管理各项行政工作;④依法保障各方面的权利。
行政法
(一)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①行政合法性原则;②行政合理性原则;③行政应急性原则。
(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权益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亦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相对方,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采取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三)行政行为概述
1.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①从属法律性;②裁量性;③单方意志性;④效力先定性;⑤强制性。
2.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主要有:
(1)确定力,即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
(2)约束力,即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
(3)公定力,即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服从;
(4)执行力,即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四)抽象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
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对称,其对象具有普遍性。从动态意义上讲,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活动。从静态意义讲,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出来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2.行政立法行为
(1)行政立法的概念。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它是行政性质与立法性质的有机结合。
(2)行政立法的主体。行政立法的主体是指依法取得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立法主体包括:①国务院;②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③国务院直属机构;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⑥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⑦作为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
(五)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其特征为:①强制性;②无偿性;③法定性。
2.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于行政主体依职权主动赋予相对方权利或免除义务的行为;
(2)行政许可是一种采用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的要式行政行为;
(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行为。
3.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处罚的原则。行政处罚的原则是指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行政实践,行政处罚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处罚法定原则;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③公正、公开原则;④处罚救济原则;⑤一事不再罚原则;⑥过罚相当原则。
(3)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形式:
①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②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③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④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