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处分性决定
处分性决定的写法:
1.标题。一般采用三项式;也可省略发文机关,但必须在落款处有发文机关或单位。
2.发文字号和受文机关。发文字号如常规;重大事故的处理决定属普发性文件,可不写受文机关。单位内部的处分性决定一般不印发,只存档,可以不用发文字号和主送机关。
3.正文。处分性决定一般文字简略,篇幅短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①所犯错误的事实,包括时间、地点、事情、过程、后果等。
②错误的性质,造成的危害和影响。
③被处分人员的认识和态度。
④处分决定。如果决定的内容很多,可分条开列。
⑤普发性决定结尾可以提出要求和希望;单位内部的处分性决定一般不印发,可以不提要求和希望。
4.发文机关印章和成文日期。
二、请示
请示按其性质划分,主要有政策性请示和事务性请示两种类型。
(一)政策性请示的写法
1.标题。一般采用三项式,也可省略发文机关,采用两项式。
2.主送机关。请示的主送机关只能写一个,即直接的上级机关。即使是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请示,也应以主管所请示工作的上级机关为主送机关,而以另一上级机关为抄送机关。因为主送机关要对请示做出批复,如果写两个主送机关,也许会做出截然不同的答复,或者互相推诿都不作答复,这样就会误事。事务性请示也同样,不再重复说明。
3.正文。政策性请示的正文应有以下两部分内容:
①叙述情况,提出问题。根据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实叙述,并把问题、矛盾摆出来,以便上级机关了解掌握。有不同的看法也应如实反映。
②阐明主张,陈述理由。在提出问题的基础上,阐明本机关的主张,并陈述为什么要这样做的理由,供上级机关审批。不能只提问题而没有主张,把矛盾上交,让上级领导去解决。
4.结尾。请示的惯用结尾是:“以上意见当否(妥否),请批示(指示)”等,不能省略。
5.发文机关印章和成文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