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贵州省民族歌舞团2009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4名。根据《贵州省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简章如下。
一、招聘职位、对象及报名条件
(一)招聘职位及条件
1、舞蹈演员2名:大专及以上学历,舞蹈专业,男性身高170cm以上,女性身高160cm以上,年龄为16岁以上(1993年1月1日前出生),23岁以下(1986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舞蹈编导1名:大专及以上学历,舞蹈教育、舞蹈编导专业,男性身高170cm以上,女性身高160cm以上,年龄为18岁以上(1991年1月1日以前出生),28岁以下(1981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管理人员1名:本科及以上学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年龄为20岁以上(1989年1月1日以前出生),35岁以下(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招聘对象
1、本省户口或本省生源大专以上应届和往届毕业生(含社会考生,不含委培生)、各类在职人员;
2、外省籍普通高校本科以上2009年应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
3、在黔服务的西部计划志愿者。
(三)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3、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4、五官端正,身体健康,身体条件符合相应体检标准(参照执行公务员体检录用标准);
5、具备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6、每名考生只能报考一个职位;
7、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2009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
二、报名
(一)报名时间
2009年12月29—31日,共3天。
(二)报名地点
贵州人才大市场(贵阳市云岩区毓秀路)
(三)报名所需资料
毕业证书、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简历,全身演出彩照1张,近期同底免冠一寸照片3张。在职人员还须持单位同意报考证明,中小学教师须持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的同意报考证明。
(四)资格审查
由招考单位派人现场进行资格审查和测试(以目测为主),对符合条件并经测试合格者给予报名。
职位报名人数与招考计划数达不到3:1比例的,取消该职位的招考计划。
(五)准考证发放
1、发放时间:2010年1月8日。
2、发放地点:贵州省民族歌舞团(贵阳市月亮岩路21号,联系电话:0851-5927758)。考生凭本人居民身份证领取。
三、考试
考试时间:2010年1月12日。地点详见准考证。
舞蹈演员职位和舞蹈编导职位不进行笔试,只进行专业测试和面试。专业测试的内容为履行所报职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结合不同职位要求进行,主要为:身体外形条件、基本功展示、命题创编表演、动作模仿、自选舞蹈表演等。专业测试成绩从高到低按招录计划数与面试人员数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面试时间为2010年1月14日下午。总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其中专业测试成绩占80%,面试成绩占20%。
管理人员进行笔试和面试,笔试内容为写作知识。笔试的时间为2010年1月12日上午,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招录计划数与面试人员数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面试时间为2010年1月14日下午。总成绩中笔试成绩占80%,面试成绩占20%。
考生凭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进入考场考试。
参加面试人员与招考计划数达不到3:1比例的,舞蹈演员职位和舞蹈编导职位专业测试需达到65分以上,管理人员职位笔试成绩需达到65分以上,才能进入下一环节。
四、体检
总成绩低于65分的,不列为体检对象。参加体检的人员按拟聘用人数1:1的比例,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总成绩并列的,以专业测试成绩从高到低确定,专业成绩仍然相同的,加试专业知识并以加试成绩从高到低确定。体检不合格者不列为考核对象,按该职位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从参加考试人员中依次递补。
考生的体检,由省民委负责组织实施,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标准参照录用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
五、考核
体检合格者列为考核对象进行考核。考核中发现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审定,取消考生的拟聘用资格:
(一)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有犯罪记录或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被司法机关确定为犯罪嫌疑人;
(三)有政治、经济和其他问题;
(四)发现有其它较严重疾病;
(五)组织纪律涣散,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者;
(六)不符合报考职位的资格条件的;
(七)经省民委研究确定不能聘用的其他情况。
考核合格人数达不到招考职位计划数的,从该职位面试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参加体检。体检合格者列为考核对象进行考核。
六、聘用
经专业测试、面试、体检、考核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在贵州省人事人才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按照规定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报批手续。在职人员与原工作单位有聘(录)用合同或工作关系的,须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聘用的,由用人单位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按照合同进行管理。聘用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认为不合格者,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取消聘用资格。一经聘用,聘用人员在三年内(含试用期)不得要求调动、参加其他单位招考和脱产攻读学历学位。
七、纪律
招聘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坚持公开报考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三公开”制度,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现象。对违反招聘规定和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资格、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等处理。招聘单位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依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次招聘工作由省民委负责组织实施。
本简章由省民委人事处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851—6837551(省民委人事处)
监督电话:0851—6860957(驻省民委纪检监察室)
八、其他未尽事宜需经省民委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
贵州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200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