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拟聘人员如系2010年应届毕业生,招聘单位应与其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并规定报到期限,报到时应交验毕业证、学位证等报名资格条件中要求的证件、证明材料原件。
2、拟聘人员如系在职人员,由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工作调动手续。拟聘人员如系非在职人员,由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拟聘人员应在招聘单位规定的时限内向单位报到。未经招聘单位同意,逾期未报到者,视为自动弃权。
4、按照事业单位聘用相关规定,聘用人员原则上应在本市工作8年后,方可办理人员调动手续。
5、试用期满不合格的予以解聘。聘用期满合格者,视职位需要可续签聘用合同。
6、因逾期未报到和试用期不合格而缺额的不再递补。
十一、待遇
招聘的事业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实行试用期制度和人事代理;工资福利待遇按单位性质及单位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十二、纪律和监督
为保证公开招聘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招聘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邛崃市纪委、监察局对整个招聘工作全程监督。并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监督举报电话:邛崃市第七纪工委、监察分局028-88773586,13980451833)。
本简章未尽事宜,由市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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