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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办事推诿拖延 公务员可能被免职
2009-07-31 16:04  成都晚报 点击: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行政效能,将受到不同程度的问责,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免职、降职或责令辞职。记者昨日获悉,市政府法制办网站公布了《成都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下称《办法》),《办法》将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2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行政效能投诉和告诫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首问不负责等11类行为将被问责

  《办法》规定,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时,重点检查、调查下列11类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和事项:不按规定贯彻落实或违背上级政策、决定的;不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对管理事项不按规定制定执行措施、做出行政决定的;不按规定实行政务公开,损害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不落实首问负责制度,增加行政相对人办事成本或难度的;不落实限时办结制度,推诿拖延的;不落实工作制度,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按时限和质量要求完成的;应当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而未纳入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等不按规定纳入电子监察系统的;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不履行牵头职责,或配合部门不配合牵头部门工作,造成工作延误的;不文明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其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损害行政效能的事项。

  实现日常监察实时监控

  按照《办法》,行政效能监察以日常监察和专项监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日常监察将包括受理投诉和检查、调查、暗访、评估,以及运用电子监察系统实时监控等方式。对于专项监察,《办法》规定,监察机关主要根据下列情况确定行政效能专项监察事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本级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本级人民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专项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情况;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损害行政效能的问题。

  同时,《办法》指出,监察机关可以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以及民主党派、社团组织、市民代表等有关人士参加行政效能监察。监察机关还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效能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方式、方法。

  打击举报人将被从重处理

  《办法》依据《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四川省行政效能告诫办法(试行)》等规定,将行政效能问责方式分为:行政效能告诫或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降职或责令辞职。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办法》同时规定,出现下列情形:受到行政问责后一年内,又因行政效能问题应当受到责任追究的;干扰、阻碍调查处理的;对投诉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而主动发现错误并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问责。被问责人员对行政问责不服的,也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复审、复核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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