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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四川乐山市公务员考试录用招考公告
2010-09-30 14:02  四川人事考试网 点击:

  五、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考试总成绩按满分100分计算。其中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70%,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30%。报考森林公安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加试体能测试,体能测试不计算分值,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一)笔试

  1.笔试科目:笔试公共科目为《申论》、《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两科,每科卷面满分100分。全省县级以下司法行政机关考录司法助理员统一加试专业科目为《基层司法助理员业务基础知识》,卷面满分100分。

  2. 笔试时间:2010年11月6日。笔试各科成绩于2010年12月15日在四川人事考试网(www.scpta.gov.cn)上公布,考生如对本人成绩有疑义的,可于2010年12月15日—12月19日登录四川人事考试网申请查分,查分结果于2010年12月23日在该网站予以公布。

  3.笔试总成绩和职位排名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0年12月31前公布。

  笔试总成绩计算方法:

  不加试专业科目的职位,笔试总成绩=《申论》成绩×35% +《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成绩×35%+公共科目笔试加分

  加试专业科目的,笔试总成绩=《申论》成绩×25% +《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成绩×25% +《专业科目》成绩×20%+公共科目笔试加分

  4.笔试加分政策

  (1)在抗震救灾中表现突出人员,在报考我市职位时,受到县(市、区)、市(州)党委、政府和市(州)机关、省级机关表彰的人员,在笔试成绩折合后加1分,受到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委及以上表彰的,在笔试成绩折合后加1.5分。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关于“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的规定,对报考我市峨边、马边彝族自治县职位的少数民族考生,在笔试成绩折合后加1分。

  凡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报考人员,须于2010年11月8日前将准考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符合加分规定的少数民族考生持身份证、户口薄或户籍证明;抗震救灾表现突出人员持立功受奖证书或表彰文件)和本人联系电话送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加分资格。

  在本次报考前已享受上述项目加分照顾考入机关的考生,参加本次招考不再享受同项目的加分。

  (二)面试及资格复审:2010年12月31日前,根据考生折合后的笔试总成绩(加试专业科目的,含专业科目的折合成绩),按照招考职位录用名额的3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资格复审的人员名单。最后一名笔试成绩相同的,可一并进入面试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后,进入面试人数达不到录用名额3倍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将符合条件的笔试人员全部确定为进入面试人员。

  进入资格复审人员名单及资格复审和面试考生培训、面试的相关事项在乐山人事考试网上公布。考生应按公布的事项,携带《2010年乐山市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公人员报考信息表》一份(贴上照片)、身份证、工作证、毕业证、学位证(明确了学位要求的职位)或户籍证明(明确了招收范围的职位)和招考单位要求的其它证书、手续,于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工作由市级招考单位和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凡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复审及面试资格

  其中,几种特殊报考对象,还须具备以下手续:

  1.2011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出具本人学生证(无学生证的,出具所在学校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开具的有关院系及专业等情况的证明)。

  2.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或“社工人才百人计划”等五类人员,须携带工作地所在县级组织、人事部门或相应的主管部门出具关于其身份、工作经历、工作年限的证明材料和服务期间的考核材料、服务期满的考核结果等。

  3.新就业的企事业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未满参加本次招考的,须出具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其报考的手续。

  4.公安部门、监狱劳教系统、国家安全部门、机要部门的人员,须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出具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报考的手续。

  5.未满5年最低服务年限的在职公务员,须由工作单位出具组织、人事等部门同意报考的手续。

  6.委培生、定向生须由原委培、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的手续。

  7.国家有其他特殊规定的,从其特殊规定。

  资格复审合格者,发给面试通知,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资格。在资格复审中出现的缺额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在笔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确定递补人员。

  面试于2011年1月15日—17日进行。

  (三)体能测试:体能测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林业局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规定组织实施,两项及以上达标者为合格,体能测试不合格的考生,不予进入下一步考录环节。

  体能测试应在具备条件的学校等地点全封闭进行。体能测试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参加体能测试的考生分组及年龄按本人体能测试的当日日期计算。

  六、体检及考察

  面试后,根据录用职位及名额(含事先确定拉通排序的职位和名额),按照考生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总成绩高低确定名次;笔试总成绩相同的,先后以《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申论》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名次),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考察的人选,并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体检、考察。实际参加面试人数未达到录用名额3倍的职位,进入录用体检、考察的人员,其考试总成绩不得低于本次公招本市同级机关其他达到比例的职位录用考察人员的最低考试总成绩。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森林公安机关录用体检标准按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身高要求男性1.68米以上、女性1.58米以上;左右单眼裸视力均在4.8以上;乙肝检测项目按照人社部、教育部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和人社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执行)。

  招考单位或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在体检结论公布之日起2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

  对体检合格人员,根据各职位录用名额,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考察人选。因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的缺额,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在进入面试(报考森林警察的在体能测试合格)的人员中依次递补。

  七、公示

  各招录机关确定拟录用人员后,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原工作单位)、专业、考试成绩、拟录用职位和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期间接受社会举报,期限为7天。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

  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7天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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