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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巴中2010年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2010-10-02 10:16  未知 点击:

中共巴中市委政法委员会
巴 中 市 人 事 局
巴 中 市 林 业 局
巴 中 市 司 法 局
关于二○一○年公开考试录用
公务员(森林警察、司法助理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等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我市决定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森林警察、司法助理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184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公告同时在www.scpta.gov.cn网站发布)。

一、招考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

2011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和符合职位要求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其中,2011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必须在2011年7月31日前取得职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证书,并凭证书办理录用手续;其他人员必须在面试资格复审前取得职位要求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有关证书的,不予录用或不予进入下一步考录环节,责任由本人自负。

招考对象中“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是指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市、区)级以下党政机关、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不含学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等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曾在基层工作,后再进入学校就读的高校毕业生,其入校前的基层工作时间可计算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时间。其中“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中“2年”的计算方法是指截止报名时,报考者累计在基层工作的时间已满两周年。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截止2010年9月30日,年龄在18至35周岁(1974年9月30日及以后至1992年9月30日及以前出生),获得博士学位的可放宽到40周岁(1969年9月30日及以后出生);林业公安机关招录人民警察年龄在18至28周岁(1981年9月30日及以后至1992年9月30日及以前出生)。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有关回避的规定;

8.符合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违规违纪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3.批准录用后拒不到用人单位报到被取消公务员报考资格的人员;

4.在试用期内的新录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的人员;

5.现役军人;

6.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的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人员;

7.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四)报考森林警察还不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受过治安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有道德败坏等不良行为的;

3.配偶、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近姻亲、其他社会关系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者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4.配偶、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近姻亲、其他社会关系中有犯罪嫌疑,已立案尚未结案的。

招考职位要求的具体对象、范围、条件见《二○一○年巴中市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森林警察、司法助理员)(参照管理工作人员)职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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