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招考公告规定的其它材料。
(二)资格复审时,原则上由考生本人到资格复审地点进行资格复审。
(三)未在规定时间到规定地点进行资格复审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此次面试资格。
(四)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资格,按规定进行递补。
(五)资格审查工作贯穿公招全过程,在任何阶段发现报考者有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情形,取消考试、录用资格,所产生的后果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六)本次公招公务员面试时间为2012年7月6日,请资格复审合格的考生,持面试通知书、本人有效身份证和准考证到指定地点参加面试。
附:1. 资格复审地点及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