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六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工资待遇按降低后的职务层次确定。职务层次不能再降低的,在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降低一个工资档次;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十七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报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后,兑现年度考核奖金。
公务员年度考核奖励标准:嘉奖800元,三等功1500元(奖励标准若有调整,按新的调标文件规定执行)。奖励资金按自治区《关于公务员年度考核奖金列入预算的通知》(新人发〔2008〕128号)规定,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六章 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公务员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地级以上机关审批。
公务员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记三等功后,优秀等次年度重新计算。
第二十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录用前是公务员的,之前年度考核结果在新录用试用期满后可以累计计算。
第二十一条 转任的公务员,在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年度考核等次连续计算。
第二十二条 调任的公务员,在现工作单位进行年度考核,调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调任前不是公务员身份的,之前年度考核结果优秀等次不能连续计算。
第二十三条 挂职锻炼半年以上的公务员,在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列入挂职单位考核人数基数,年度考核等次连续计算。挂职锻炼不足半年的,在原单位进行考核,挂职期间的平时考核情况由挂职单位提供。
第二十四条 援疆干部参加受援单位年度考核的,列入受援单位考核人数基数,考核等次连续计算。不参加受援单位年度考核的,由受援单位向考核单位提供平时考核情况。
第二十五条 临时机构的公务员,平时考核在临时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在原单位进行。临时机构应向原单位提供平时考核情况,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应同时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第二十六条 安置录用到机关的军队转业干部,当年参加考核,转业前的有关情况,参阅本人档案和转业时的鉴定。
第二十七条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
第二十八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三个月的公务员,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累计超过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
因公负伤的公务员,住院治疗和按医嘱休养期间,不计入病假累计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