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笔试成绩总体情况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进入面试最低控制分数线。
(三)资格复审
1、面试入闱人员确定
在进入面试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根据填报的志愿,由高分到低分按下列原则确定面试入闱人员。招录1—2人的职位,按照1︰3的比例确定;招录3人以上的职位,按照1︰2的比例确定。
缺考一科、《汉语基础知识》或《法律专业知识》不合格的考生不能进入面试。
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职位,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入闱人员。
2、面试入闱人员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是对报考人员所持证明材料与网络报名资格初审信息的确认和审核。证明材料与网络报名信息不符合的人员,一经查实将视情况予以相关处理。
资格复审产生空缺岗位的,可在本岗位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以上的报考人员中按照排名进行递补。
面试入闱人员需持下载的《报名表》、准考证以及身份证、毕业证和招考职位需要的其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资格复审部门进行复审,其中:
(1)免试《汉语基础知识》的人员,须提供国家颁发的中国汉语水平等级考试HSK6级及以上或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MHK)三级甲等及以上证书;
(2)报考法官、检察官职位的人员,须提供《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须提供地州市以上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公室(团委)相关证明;
(4)自治区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含村村都有大学生工程人员)和“三支一扶”人员须提供地州市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相关证明;
(5)自治区统一选派到乡镇基层干部的配偶报考南疆四地州乡镇机关职位的须提供县(市)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选派干部身份证明和结婚证等相关材料;
(6)在职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7)新疆户籍人员配偶(子女)须提供配偶(父母)新疆户籍证明、结婚证等材料。
3、资格复审部门
(1)各地州市负责本地区考录职位及各级人民法院法官以外职位、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以外职位的资格审查。
(2)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全区各级法院法官职位的资格审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全区各级检察院检察官职位的资格审查。
(3)自治区地税局、质监局、工商局、监狱局、劳教局负责本系统招考职位的资格审查。
(4)自治区公安厅负责公安厅交警总队高支队直属吐鲁番、昌吉、石河子和奎屯大队,林业厅负责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天山西部分局、阿尔泰山分局、天山东部森林公安分局各基层派出所,交通厅负责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系统职位的资格审查。
(5)南疆四地州乡镇机关公务员招考职位由招考地区人事局负责资格审查。
(四)面试
1、面试组织
面试工作由资格复审部门、地区,按照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2、面试要求
参加面试人员需提前一天到指定地点报到,正式面试前30分钟到指定的候考地点集中。面试正式开始后到达的,取消面试资格。
3、总成绩计算
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总成绩=笔试成绩÷笔试科目数×50%+面试成绩×50%。
需进行专业测试的职位,专业测试成绩不超过面试成绩的50%。
(五)体能测试
报考各级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按要求进行体能测试。体能测试按招考职位与拟录用人数1︰2的比例,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凡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进入体能测试。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不予录用(体能测试标准详见附件二)。
(六)体检
1、体检组织和标准
按招考职位与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由自治区和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到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
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详见附件三)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详见附件四)执行。
报考各级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须同时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
2、体检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