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围绕加强政法工作和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大局,以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为目标,重点从部队退役士兵和普通高校毕业生中选拔优秀人才,为基层政法机关特别是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基层政法机关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工作原则
(一)招录有序。试点工作要在组织、编制、财政、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政法部门统一协调下进行。认真落实编制,研究制定招录计划,精心组织好报名、资格审查、考试和录用,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管理、毕业定向上岗等项工作。
(二)公开公正。各有关部门在制定试点工作相关政策时,要坚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平等竞争,确保有利于各部门的相互监督。
(三)统考择优。试点采取教育入学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组织,择优录取。
(四)定向培养。试点班一律采取定向培养方式,报考即定向、定单位,学生毕业一律按入学时确定的定向单位到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政法机关工作,服务一定年限后方可交流。
(五)严格管理。各相关部门、政法院校应按照试点工作方案,严格管理,严肃纪律,确保培养学生的政治业务素质。要完善相关制约措施,严格定向培养纪律,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定向单位。
经费保障
试点所需学生培养经费、免收的学费经费、生活补助经费由中央和地方省级财政分别保障。其中,中央部委所属院校试点班培养经费和其他院校为西部地区培养政法干警的经费,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中、东部地区院校为当地培养政法干警的经费,由当地省级财政负担。上述经费,按照试点班实际招录学生数量、国家规定的同类院校学生学费收费标准、当地或本校同类学生经费综合定额标准、国家规定的学生生活补助费标准等因素确定。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工作经费,按照现行公务员招录工作经费途径予以保障。公务员考录经费由各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本辖区内的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标准向考生收取。对参加考试的拟退役士兵不收取报名费,该费用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教育部门招录工作经费,按现行规定向考生收取报名费解决。
优惠政策
民族地区和条件特别艰苦地区的当地考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适当照顾。
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拟)退役士兵,报名和录用时优先考虑。鼓励高学历退役士兵报考试点班,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对报考西部条件特别艰苦地区基层政法岗位的退役士兵,可在划定分数线时予以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