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省政法干部队伍建设,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公务员法的规定,中共黑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决定组织实施2010年黑龙江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招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计划及发布方式
全省共计划招录(招生)538人。公安系统488人(面向普通高校毕业生招录389人,面向退役士兵招录59人,面向“项目生”招录40人);司法行政系统50人(均面向退役士兵招录)。省委政法委、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即日起在省内新闻媒体、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www.hl.lss.gov.cn)上发布具体部门的招考计划、招考条件、培养院校等。
二、办学层次和招生计划分布
通过公务员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政法干警招录后,到有关大专院校进行专科、本科、研究生三个层次定向培养。
(一)办学层次
1、专科教育。采取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的专科职业教育模式,学制两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2、本科(二学位)教育。采取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模式,学制两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3、研究生教育。采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以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为起点,学制两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二)招生计划分布
1、专科教育。我省公安系统面向退役士兵招录的59名专科公安业务方向和面向高校毕业生招录的324名专科公安业务方向的考生分别由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和黑龙江省公安警官职业学院负责培养。司法系统面向退役士兵招录的50名专科监狱管理方向的考生由黑龙江省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负责培养。
2、本科(二学位)教育。公安系统招录的101名二学位教育和专升本教育学生,分别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和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及南京森林警察学院负责培养。
3、研究生教育。公安系统招录的4名公安业务方向法律硕士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负责培养。
三、招考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25周岁以下(1985年7月1日以后出生)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含2008年和2009年毕业,户籍和档案仍保留在原学校或各级人才交流机构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按国家规定视为应届毕业生的人员)。服务期满的“村村大学生行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简称项目生)人员。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除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岗位外,报考时一般不做专业限制。
(二)报考条件。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
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除上述条件外,报考人员还应符合职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四、报名方法
招考(招生)工作的报名、照片传递、资格审查、缴费确认均通过网络进行。
(一)职位查询
各招录机关具体的招考人数、职位、资格条件、培养院校等详见《2010年黑龙江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招考(招生)简章》。《招考(招生)简章》从即日起可以通过登录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进行查询。
《招考(招生)简章》中的学历、资格条件、培养院校以及备注的内容等信息需要咨询时,报考人员请直接与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招录机关联系,招录机关的咨询电话可以通过《招考简章》和上述网站查询。
(二)网上报名
本次报名网址是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www.hl.lss.gov.cn
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交报考申请和上传本人电子照片。报考人员可在2010年7月1日8:30―7月8日24:00期间登录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按要求提交报考申请、上传本人电子照片(报名方法和注意事项可在网上查询)。
2、查询资格审查结果。报考人员请于2010年7月2日―7月9日期间登录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查询资格审查结果。
3、缴费确认。考生在2010年7月2日―7月9日期间,通过身份证号和密码登陆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通过网上确定的银行在网上成功支付考试费用后即为报名程序结束。
(三)网上打印准考证:2010年7月23日―7月30日,考生凭报名序号和身份证号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打印准考证。
(四)注意事项
1、政策与技术咨询电话:0451―55960957;0451―87130152;0451-87130125;0451―87130126。
2、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部门或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
3、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4、报名时,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弄虚作假的,在资格复审和录取时一经查实,即取消面试资格或录取资格。
5、公安、司法系统对身高、体重、视力的要求标准和体能测试标准将在网上公布。
6、报名人数原则上应达到计划数5倍的比例,否则缩减或取消该职位的录用计划。特殊情况经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可适当放宽。
五、招考办法
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务员考试与教育入学考试相结合的方式,择优录用。
(一)笔试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
1、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
公务员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申论》两科。每科以百分计算,总成绩为200分。考试范围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考试大纲》为准。
2、教育入学考试
教育考试科目包括:专科教育(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本科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考试范围以教育部制定的《考试大纲》为准。
3、笔试成绩计算公式
笔试总成绩=(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
4、笔试时间
2010年7月31日公务员考试;
2010年8月1日教育入学考试;
考试具体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详见《准考证》。
(二)面试
面试的标准和内容由省委组织部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面试成绩以百分计,面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用。面试在9月15日前完成。
进入面试的人选,面试前由招录机关根据公务员录用考试主管部门提供的报考者照片及相关信息,与报考者本人及其身份证件(身份证、学生证、退伍兵证)原件、所在学校盖章的报名推荐表、报名登记表等材料进行现场核对。报考公安、司法系统的考生要进行身高、体重、视力的目测,凡有关材料只要信息不实的或达不到标准的,招录机关报请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同意后取消该报考者参加面试的资格,并依次进行递补。
面试结束后,报考公安、司法系统警察职位(除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按1:1比例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体能测试。
(三)筛选原则。笔试结束后,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笔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若笔试总成绩出现并列,则相应扩大面试人选数量。
考试总成绩实行百分制。面试后,将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按6:4的权重比例合成考试总成绩,即考试总成绩计算公式=笔试总成绩×60%+面试总成绩×40%。进入面试合格人员并经有关技能测试达标的,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招考职位1:1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选。若总成绩出现并列,分别依次以面试成绩、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成绩、教育考试成绩高者进入体检考察人选。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按拟录取人选2倍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选。
(四)体检与考察。由市(地)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会同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五)公示和拟招录培养人选的确定。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统一进行公示。报考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拟录取人选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招录计划2倍的比例通过“招录工作专网”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招录工作专网”上的拟录取名单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员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相关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报考其他职位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拟录取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通过“招录工作专网”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由相关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六、相关政策及要求
(一)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报名和录用时优先考虑。
(二)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的,教育考试笔试总成绩总分加10分。
(三)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省级政法机关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应迁入录取院校。
(四)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
(五)对于合格毕业学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由其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补助费(包括学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交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中共黑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