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体检、考察
体检工作由金华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实施。
报考人员(除报考公安系统人民警察人员外)的体检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
报考公安系统人民警察的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下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所有职位均不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报考人员(除报考公安系统人民警察人员外)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执行;对报考公安系统人民警察人员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浙公通字〔2008〕60号)执行。
对报考乡镇机关公务员的优秀村干部考察按《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执行,必要时可试行民主测评、考察预告、经济责任审计等办法。
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考试大-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站(www.Examda。com)
十、公示、录用
体检、考察结束后,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示7天。市、乡两级机关定向优秀村干部和在岗大学生“村官”考录的职位,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在拟录用人员所在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用的,按录用审批权限办理录用手续并发放《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对反映有影响录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2012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办理录用手续,不能在2012年9月30日前向招录机关提供报考职位规定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不予录用。被录用人员收到录用通知书,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
报考人员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均不予递补体检;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或在办理录用手续前放弃录用资格的,均在相应职位体检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递补考察、录用。
递补须在录用审批手续办理前完成,招考职位人员录用审批文件下发后,一律不再递补。
确定参加体能测评、面试、体检、考察及递补人员的名单均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