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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浙江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政策问答
2011-12-17 10:01  浙江人事考试网 点击:

  十五、港澳、国外留学归来人员如何报考?

  答:港澳、国外留学归来人员报考浙江省公务员,须在资格复审前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网址:www.cscse.edu.cn)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同时符合《招考公告》规定的其他条件。在浙考生的学历、学位认证可以委托省专家与留学人员服务中心(电话:0571-88394819)代为办理。

  十六、留学人员以国内取得的相对较低学历报考,是否也需要提供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答:留学人员若以国内取得相对较低学历报考,可以不提供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同理,如职位要求为本科,考生同时具有本科、硕士学历(学位),且两个学历层次都可以报考,但以相对较低学历报考的,可以不提供较高学历、学位证书。

  十七、哪些人员不能报考?

  答:截至2011年12月21日,具有公务员身份累计未满5年(含试用期)的人员、现役军人、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2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12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原为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弄虚作假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公务员期限内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村干部在任村“两委”委员及以上职务期间受过处分或在任上述职务期间对本村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不能报考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的职位。

  属于《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第十二条规定九类不宜录用为公务员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宜报考各级机关公务员;属于《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浙公通字〔2008〕60号)第十条规定十三类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不宜报考各级公安、林业、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

  十八、未在12月21日0时--12月27日24时注册报名的人员,能否在2012年1月4日0时--1月7日17时再次报名?

  答:不能。注册报名的时间为2011年12月21日0时—12月27日24时,报考人员在考录系统(gwy.zjhrss.gov.cn)注册并选择职位报名。逾期则不再受理注册及报名。

  十九、初审不通过人员,在查询并再次报名中应注意什么?

  答:2012年1月4日0时—1月7日17,已报考人员未通过的,可再次报名并接受资格初审。招录机关在报考人员报名起2天内完成资格初审。提醒考生在再次报名时务必认真阅读公告及计划表,并尽早报名,以提高报考的成功率。

  例:某报考人员1月7日15时再次报名,根据公告规定,招录机关在再次报名之日起2天内的1月9日12时进行初审,因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初审结果为未通过。该报考人员不能进行再次报名、缴费,不能参加考试。

  二十、这次公务员录用考试科目?

  答:全省各级机关招考公务员的笔试科目为《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卷);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职位的科目为《农业农村工作知识》、《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卷);乡镇(街道)机关面向优秀社区干部招考职位的笔试科目为《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卷)。

  报考公安、林业、监狱、劳教等系统人民警察的需加试《心理测评》,测评结果不折合分数,不计入笔试成绩,仅判定达标与否,未达标者不能参加面试。

  二十一、笔试的考试地点在哪里?

  答:报考省级机关或省属单位的,考试地点在杭州,如报考省属金华监狱,考试地点在杭州。报考市及以下机关(单位)的,一般考试地点在设区的市。具体考试地点见准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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