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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一棍子打死“公务员戒烟再上班”

A+ A- 2010-08-12 08:48  |  国际在线  |  责编:管理员 评论 点击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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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上午,眉山市东坡区禁烟行动办公室(简称“治理办”)工作人员正在起草一份关于禁烟的文件。文件的题目是《眉山市东坡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在全区正科职以上干部中开展禁烟自查活动的通知》,包括几百字的文字和一份禁烟自查表。据该办公室有关负责人透露,接下来,该办公室将依据自查情况,对全区正科级以上干部的禁烟行为再作“新规”:凡承诺戒烟的正科级干部,如没有戒烟,那就请“戒了烟,再上班!”(8月11日《华西都市报》)

  “戒了烟,再上班!”消息甫出,舆论哗然。诚然,权不逾法即为善,权力逾界则为恶。即便初衷再良好,也不能干于法无据的事,因此不少网友忿忿不平,官员不戒烟,凭什么不让上班?在人们担忧权力之手乱伸会伤及民权的现实语境中,不少网友的担忧十分正常。但具体到眉山的“戒了烟,再上班!”,笔者认为不可贸然义愤,轻下结论,先需厘清几个问题。

  其一,戒烟并非强迫之举,而是公务员的自行承诺。据报道,自6月1日东坡区开展禁烟活动以来,禁烟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区正科职以上干部认真贯彻执行禁烟承诺。其间,为将活动推进到底,全区正科级干部还纷纷主动作出承诺:一个月内完全戒烟!季布重然诺,既然主动承诺戒烟,怎能出尔反尔?主动承诺戒烟,赢得了各方称道,美誉度大为提高,哪能在博取美誉之后又撕毁承诺?《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应该受到惩戒。主动承诺后,仍然或隐或显地抽烟,就属于弄虚作假,误导和欺骗领导和公众,受到一定的惩戒有何不可?

  其二,眉山市东坡区没有逾界。东坡区说所倡导和要求的公务员不能在“两公”场所抽烟。所谓两公场所即公共场所和办公场所。早在1987年,国务院就颁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明令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近年来全国各地异地推行公共场所全面禁烟,比如在四川,《四川省公众场所卫生管理办法(草案)》规定,“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卫生部日前表示,自2011年1月起,我国将在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可能的室外公共场所完全禁止吸烟。既然如此,眉山市倡导和要求公务员在两公场所禁烟,名正言顺,有理有据。在公务员自愿承诺戒烟的基础上,要求其履行诺言,也是自然而然的逻辑。

  其三,公务员有模范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公务员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第一款就是: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第五款这则是: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基于此,相关条例规定两公场所禁止吸烟,公务员有义务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日前,卫生部部长陈竺就表示,部机关办公大楼内要全面无烟,公务员不在禁烟区域吸烟、不给他人递烟酒、不给领导敬烟、不接受他人敬烟。公务员作为公共权力的掌握者和行使者,有义务作好守法守规的表率,如果公务员嘴里叼着烟、办公桌上放着烟,有何理由动员公众戒烟,又何以使公众服膺?

  当然,有人说,行政命令一定要有法可依。比如有学者就称,依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上班与否与公务员抽不抽烟没有任何关联,任何行政命令,一定要有法可依,否则就会变味。诚然,公务员法的确没有规定公务员抽烟就不能上班,但作为一部旨在规范公务员管理、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监督的法律,它不可能事无巨细,也不可能考虑周全,详细到公务员抽烟不能上班的地步,既然该法赋予了相关部门惩戒的权力,相关部门就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依法对违规、失信的公务员进行惩戒。至于是批评还是罚款,乃至于“不上班”,则需要相关部门依法自行把握。

  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公务员每天抽12.4支,消费20元以上香烟的比例为58.7%。公务员吸烟率居首,并且消费高档香烟比例较高,未能对社会控烟起到应有的示范带头作用。(7月14日《扬子晚报》)公务员抽烟的比例高,且多是贵烟,谁都知道公务员抽烟暗藏腐败,所谓“工资基本不动,抽烟基本靠送”。犹记得去年19日,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建议中央纪委、国家监察部禁止公款消费烟草制品,杜绝因烟草消费滋生的腐败现象。拿公务员开刀,令其在两公场所禁烟或者戒烟,意义不容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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