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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山东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通知

2010-09-21 09:54  |  山东人事考试网  |  责编:管理员 点击收藏

  四、考试内容和方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

  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对法官、检察官应具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和法律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特别是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审判、检察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内容和专业科目内容,采用闭卷方式进行。笔试成绩在山东选调生网(www.sdxd.gov.cn)、省高级人民法院(http∥sdfy.chinacourt.org)、省人民检察院(www.sdjcy.gov.cn)网站公布。

  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由省委组织部根据录用计划和考试情况确定。面试人员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报考人员中,根据录用计划和报考职位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根据笔试成绩,分别划定各市面试分数线,从高分到低分按1:3的比例确定各地进入面试范围人选。笔试合格人数出现空缺的职位,取消录用计划;达不到计划录用比例的,按实有合格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员。进入面试人员应缴纳面试考务费70元。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法,主要测试从事法官、检察官工作应当具备的综合分析、组织协调、逻辑思维、现场应变、语言表达等基本能力及个性特征等方面对法官、检察官职位的适应程度。

  面试小组由党委组织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有关人员组成,一般不少于7人。面试小组成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公道正派。面试小组中应当有熟悉法官、检察官业务和人才测评工作的人员。面试小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面试采取考官、考生双抽签的办法。

  为加强对面试工作的监督,每个面试考场配备一名由纪检监察部门选派的监督员,对面试全过程进行监督。

  面试成绩在本场面试结束后向面试人员集体宣布。

  五、考察和体检

  根据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职位员额及笔试、面试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考察人选与录用职位比例为2:1。按计划录用人数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对报考人员进行等额考察,如同一录用职位出现应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则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对考察不合格人员造成的空缺,经省委组织部同意后,从该职位其他进入考察范围的人员中依次确定递补对象。

  考察工作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依据法官、检察官任职条件和资格,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对是否适合和胜任法官、检察官职位作出评价。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进行。考察结束后,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汇总考察情况报省委组织部审核。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组织考察合格者,按照计划录用人数等额进行体检,体检标准执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承担。体检结果将及时通知本人。对体检不合格人员造成的空缺,经省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可以从进入考察范围的人员中依次确定递补对象。

  六、录用审批

  根据考试、考察和体检情况,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拟任用人选建议,报省委组织部审定。确定的拟任用人选名单在山东选调生网(www.sdxd.gov.cn)、省高级人民法院(http∥sdfy.chinacourt.org)、省人民检察院网站(www.sdjcy.gov.cn)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公示期间,对接到的有关举报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满,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填写《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录用表》、《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录用表》,用人法院、检察院盖章,市委组织部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审核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公开选拔的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在依法任命前,应当参加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组织的三个月以上的任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经培训合格的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分配至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检察院。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的档案材料在规定时间内转送市委组织部。

  具有公务员身份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调动,试用期半年;其他任职人选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由用人法院、检察院按规定程序依法任命,办理任职手续,并按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未被依法任命的,不得进行公务员登记。

  录用人员最低服务期为7年。录用人员应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内容与格式,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统一印制。

  七、监督检查

  为保证公开选拔工作的公平、公正,招考职位、报考条件、考试成绩、录用结果等情况,将以网上公布或登报公布等形式,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将在省委组织部的指导下,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公开选拔工作的纪律和制度规定,对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弄虚作假、搞非法组织活动的报考人员,取消其参加公开选拔的资格,已经被任命为法官、检察官职务的,依法撤消任命。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

  本通知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山东选调生”网(www.sdxd.gov.cn)为本次公选工作指定的工作网站,有关考试信息将在该网站发布。

  通讯地址:山东省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工作办公室(济南市经十路9977号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大楼A1335房间)

  邮政编码:250101

  联系电话:0531—68887314、68887335

《山东省2010年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计划》
序号 法官计划 检察官计划
1 济南 12 10
2 青岛 8 10
3 淄博 10 8
4 枣庄 10 8
5 东营 6 6
6 烟台 3 10
7 潍坊 8 10
8 济宁 8 11
9 泰安 8 8
10 威海 7 6
11 日照 6 7
12 莱芜 4 4
13 临沂 16 14
14 德州 13 12
15 聊城 13 12
16 滨州 14 12
17 菏泽 14 12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2010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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