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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时评:沉默权入法不能因"噎"而废"食"

A+ A- 2011-09-15 14:52  |  千龙网  |  责编:管理员 评论 点击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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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30日,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针对相关条文,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任茂东认为,只有确立沉默权制度,才能有效遏制刑讯逼供。但侦查机关认为,沉默权入法难以驾驭和执行。也有执法人员呼吁立法明确哪些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不能使用。(9月14日《人民日报》)

  确立司法公正的原则是“宁可放过一个坏人,决不冤枉一个好人”,这个原则在1996年修改后的刑诉法表述为“疑罪从无”。而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原则的体现,更重要的还是体现在证据的获取与证据的运用上,有效的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且合法的;而能够证明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相互间是吻合无矛盾的。

  通观佘祥林案和赵作海案等案件,他们遭遇不只是刑讯逼供的方式获取“自证有罪”的证言,而且在公诉与审理的过程中,在没有发现被害人尸体或者尸体身份不确定,证据存在漏洞,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情况下,仅仅凭着“自证有罪”的证言而获罪。

  可见,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首先是证据使用的原则出了问题,嫌犯自证其罪的证言成为可定罪的主要证据,才使得刑讯逼供成为获取证据的手段。在目的与手段之间,既违反了证据的客观原则,又有悖于证据的合法原则,最终为冤假错案的畸生创造了条件。

  应该说,这些现象的发生并非偶然,而是程序与原则存在漏洞,使得具有侦查权的公权机关,可以围绕嫌犯的证言来获取侦查线索、寻找犯罪证据、确定犯罪事实,甚至可以依据定向思维逼迫或者引诱嫌犯承认乃至虚构犯罪情节。久而久之,便形成了侦查固有的思维定势和行为方式。

  所以,侦查机关认为沉默权入法难以驾驭和执行,显然还受到传统思维理念与行为方式的惯性作用。事实上,在西方国家沉默权入法不仅很普遍,而且还有一个约成俗成的“米兰达警告”,其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并没有因保护公民权而到了不堪的地步。不否认,犯罪嫌疑人有权沉默,不回答侦查人员提问,有可能导致一部分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制裁,给社会生活带来更大的不稳定,但相对于冤假错案的社会危害,相对于侦查方式方法的改进与完善,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注定了要小得多。

  沉默权入法本质还是在于最大程度地保障公民权,从而最大限度地确保司法公正。刑诉法作为程序法,指导司法实践,需要从普适性原则的层面来推动司法实践思维与方式的转变,进而促进司法的进步。因操作层面难度而反对入法,就好比是害怕咽着而反对吃食物一样,并未抓住事物的根本矛盾,十足的本末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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