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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点:扎牢“预算外收入”的监督篱笆

A+ A- 2011-11-19 09:45  |  华西都市报  |  责编:管理员 评论 点击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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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草案)》。本次修改的基本原则之一便是,增强预算的科学性、完整性和透明度。各级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要纳入预算。这意味着,有望告别“预算外资金”。(11月17日《上海证券报》)

  所谓预算外收入,是指纳入地方财政的预算外收入、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收入,和全民所有制企业掌握的企业专项基金收入。比如工商税附加、工商所得税、航道维护费、育林基金和企业更新改造资金等。

  那么,政府的预算外收入到底有多少钱呢?数据显示,1978年,全国预算外资金为347亿元,相当于预算内收入的30.6%;此后,在体制转轨和财政分权改革的过程中,我国预算外资金迅速膨胀,1992年,全国预算外资金为3855亿元,相当于当年预算内收入的97.7%,到了2006年全国预算外收入总量已与3.9万亿元的国家财政收入不相上下。

  这意味着,每年都有数万亿元的预算外收入,变成了“私房钱”,由于政府的预算外收支数额庞大,又游离于人大以及公众监督视线之外,不仅助长了乱收费、乱摊派和乱罚款等不良风气,成为权力寻租温床,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更为严重的是,由于人大预算监督机制的功能尚未充分发挥,数额巨大的预算外资金更是处于监管“盲区”。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预算外资金容易被挪用、滥用甚至私分。

  值得欣慰的是,《预算法》修订终于将取消预算外资金提上议事日程。倘若取消了预算外资金,必会促进和规范预算外收支。可是,笔者觉得,取消预算外资金将面临诸多现实困难。就目前而言,按照监管层次,预算外收支分为三个方面。若要改变,国家不仅要解决预算外资金监管重新定位问题,更要进一步明确“预算外”收入该如何“更名换姓”?这部分海量资金最终归宿到哪里?

  所以,《预算法》修订,一方面应对预算外的收入进行一次彻底清理;与此同时,要建立起人大对预算超收的“审批制”,使预算编制程序做到合理、有序和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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