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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点:“超标公车可收回”无异隔靴搔痒

A+ A- 2011-12-01 09:41  |  重庆时报  |  责编:管理员 评论 点击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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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公布《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下称管理条例)并公开征求意见,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超编制、超标准配备的公务用车,违反规定接受的捐赠车辆或者配备的越野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公务用车,由本级政府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收回和处理。(11月28日《检察日报》)

  对超编超标的车,仅仅只是收回处理,而没有其他的处罚——看到这样“相比以前还算是很大进步”的规定,你就能明白,我们的公车治理为何一再陷入休眠状态,治理公车私用、公车超标的行动为何十多年来毫无效果,越治问题越多。部门的公车超标超编了,仅仅只是收回超标的车,这样的处罚,对违规者而言无异于零惩罚。这种无需付出任何代价的零惩罚,对违规者如此宽容,公车问题怎么可能不愈演愈烈。

  仅仅只收回超标超编的车,这算什么惩罚呢?对部门和官员来说,没有任何损失,因为那些车本就不是用私人的钱,而是来自公共财政、用纳税人的钱买的。超标超编之后,车被主管部门收走了,对他们毫发无损。违规买车和用车,对他们来说,最大的惩罚无非是,失去了超标超编的车——这些车本就不属于他们,所以无所谓“失去”。

  这样的零惩罚规定,无异于变相鼓励部门和官员购买超标豪华车。一方面被曝光的几率很小,更重要的是,即使查出来,最多只是车被收回。收回就收回了,反正是超过标准的车,反正不是自己的车。而且,即使车被收回了,以后还可以继续买超标车,至多再被收回。这样的零惩罚,无异于鼓励官员“错了就改,改了再犯”。现实中,虽然超标超编配车的丑闻屡屡爆出,可什么时候见过哪个部门和官员因此而受到惩罚的?

  纠错机制并不是简单的认错,而是应该有相应的惩处措施,让违规者付出相应的代价。这种隔靴搔痒的惩处,也难怪中国的公车治理陷入僵局难以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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