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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点:公考体检复检医院应由考生选择

A+ A- 2011-12-22 13:47  |  检察日报  |  责编:管理员 评论 点击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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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西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微博)局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组织体检不得连续两年选择同一医疗机构,体检与复检不得在同一医疗机构,由同一主检医生负责。”这是《补充通知》对公务员考录体检作出的最新规定。此外,《补充通知》还强调如在体检中遇有疑难问题,应组织专家会诊,从而确保体检结果的客观公正(12月19日《中国青年报》)。

  笔试、面试,一路过关斩将,最终却因体检不合格而名落孙山;申请复检,结果依旧。如果健康真的存在问题倒也罢了,问题是考生自己到医院体检的结果却往往一切正常,有的考生甚至到数家医院数次复检都没有问题。对很多考生来说,“体检门”简直就成了“鬼门关”。

  山西考生宋江明就没有闯过这个“鬼门关”。他在山西省行政机关2011年录用公务员考试中获得所考职位笔试第一、面试第一、总分第一的成绩,但最终却离奇地“被贫血”。此事以及众多类似事件,让当事者以及全社会对体检的公正性产生了强烈的质疑。山西省的《补充通知》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下发的。

  应该说,《补充通知》中“组织体检不得连续两年选择同一医疗机构,体检与复检不得在同一医疗机构,由同一主检医生负责”的规定确实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因为调查发现宋江明参加体检和复查的血液检验单就存在人为篡改数据的嫌疑,而这种舞弊现象显然与体检和复检在同一医疗机构进行有很大的关系。虽然有关部门尚未查清篡改的原因,但原因无外乎两个方面:第一,负责体检的医疗机构为了掩盖第一次体检的失误而篡改数据;第二,该医疗机构被人收买或者招考结果被内定。而如果复检在另外一家医疗机构进行,至少不会出现“掩盖”的问题。

  不过,收买的可能性仍然存在。既然第一家医疗机构可以被收买,第二家医疗机构照样可以被收买。只要知道了是哪家医疗机构甚至哪个医生,就有了收买的目标。如果负责招考的工作人员有了“内定”,体检结果被篡改的可能性就更大。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复检的医疗机构是固定且指定的。

  那么,如何才能革除上述弊端呢?最好的办法就是“不固定非指定”,即让考生自由选择复检的医疗机构,甚至初检的医疗机构也让考生选择。如果出现两次体检结果不一致的情况,则组织专家会诊。当然,不是所有医疗机构都可以承担公务员招考体检的任务。招考部门可以选择一批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供考生选择,就像选定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一样。同时,还应该加强信息公开及其监管的力度,让体检及整个招考的过程在阳光之下进行。

  公务员招考是一件大事。它不仅关系到能不能为国家选拔优秀的人才,而且关系到公平公正乃至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全国各地乃至国家层面都应该查找漏洞、健全制度、加强监管、切实问责,从而保障公务员招考的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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