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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山东省统一招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通知

2011-03-23 09:57  |  山东人社网  |  责编:管理员 点击收藏

  对拟录用人员,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期为7天。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合格后,方可正式任职,并根据确定的职务和级别确定工资,评授警衔。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的人民警察,按规定进行不少于3个月的岗前培训。培训的内容和具体要求,由省公安厅、省林业局按有关规定另行部署。培训期满组织考试,成绩不合格者,自费参加下期培训。经补考仍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各级公安机关和森林公安机关招考人民警察的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2011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2011]16号)有关规定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林业局

  山东省公务员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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