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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山东威海公务员考试招考简章

2011-03-23 10:46  |  山东人事考试网  |  责编:管理员 点击收藏

  2011年山东威海公务员考试招考简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2011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16号)精神,2011年全市各级机关和部分驻威省垂直管理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下同),同时从在基层工作的选调生中考选部分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山东常住户口的大学专科毕业生(含山东生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1年应届专科毕业生);

  (五)年龄在18周岁至35 周岁之间(1975年3月27日至1993年3月27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放宽到40周岁(1970年3月27日以后出生);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监狱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威海市公安局直属机构、威海市森林公安局、威海市森林公安局环翠分局所属职位均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威海监狱所属职位均为监狱机关人民警察职位,下同),年龄在18周岁至30周岁之间(1980年3月27日至1993年3月27日期间出生);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监狱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要求身体健康,体形端正,外观无明显疾病特征,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无色觉异常,无文身,无肢体功能障碍,单侧裸眼视力在4.8以上(法医职位的单侧矫正视力在5.0以上),单侧耳语听力不低于5米;

  (七)具备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由山东省统一组织招募和选派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以下简称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满2年、考核合格、3年内(指2007年、2008年、2009年招募和选派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的,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定向考录职位。已享受优惠政策被录用为公务员或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再享受定向考录公务员政策。

  从选调生中考选补充工作人员的选调生职位报考条件为:思想政治素质好,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工作扎实,肯于吃苦,甘于奉献,工作创新意识强,干事创业,实绩突出。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清正廉洁,作风正派,群众威信高。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32周岁以下(1978年3月27日以后出生),2008年以前(含2008年)选调到基层,现在县(市、区)及以下机关单位工作,经县(市、区)委组织部推荐、市委组织部审定,且符合报考职位专业条件或具有职位所在部门工作经历。其中,参与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职务得到提拔,在试用期内的,不得报考。

  在我省县(市、区)及以下机关(含省垂直管理部门县以下单位)工作满5年(含试用期)或工作满2年并获得过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县(市、区)及以下机关公务员可以报考上级机关公务员职位,其他已具备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不能报考。

  报考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公务员所在的机关或单位。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录纪律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现役军人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能报考。在读全日制院校非应届毕业生(含党校、行政学院、各类社科院所等培养的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不能报考,也不得以已取得的学历作为条件参加报考。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监狱机关人民警察职位: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受过党(团)纪、政纪、校(院)纪处分的;

  3、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4、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5、有道德败坏等不良行为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或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7、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警察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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